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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內、外共同申請人之專利申請案,經本局審查發給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者,自即日起其申復期間為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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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緣因「113 年度智慧財產權業務座談會」民眾反映有關國內、外共同申請人之專利申請案,本局所核發之專利審查意見通知函之申復期間,係以申請人申請書所載第一位申請人之國籍為準,如為本國籍,指定申復期間為2個月;如為外國籍,指定申復期間為3個月,爰建議共同申請人,其中一位為外國籍者,即應給予3 個月的申復期間,不應以申請人的順位而定。

二、為符合申復期間之實際意義,給予申請人合理申復期間,本局已儘速完成增修資訊相關系統,將國內、外共同申請人之專利申請案申復期間均調整為3個月,並於即日起依循辦理。

  • 發布日期 : 113-10-23
  • 更新日期 : 113-10-23
  • 發布單位 : 專利爭議審查組
  • 瀏覽人次 : 4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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