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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95年5月9日經濟部經法字第 09504680270 號令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之收費,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標準規定為之。
第 三 條 閱覽、抄錄或攝影政府資訊,每二小時收取費用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 
第 四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依政府資訊重製或複製收費標準表(如附表),收取費用。前項收費標準表未明定之項目,按重製或複製工本費,收取費用。 
第 五 條 重製或複製政府資訊,如另需提供郵寄或傳真服務者,其郵遞或傳真費用以實支數額計算。 
第 六 條 申請政府資訊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徵收。 
第 七 條 申請之政府資訊屬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者,得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免費提供。 
第 八 條 本標準所定之費用,其收取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 九 條 經濟部所屬機關業務性質特殊者,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另定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 
第 十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 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表

 

  • 發布日期 : 102-03-30
  • 更新日期 : 111-11-16
  • 發布單位 : 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瀏覽人次 : 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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