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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
發文字號:經授智字第10820032920號
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十三章醫藥相關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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