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修正發布,並自114年8月1日生效

配合商標法第30條第4項、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2條第10款及第13條第2項已於113年5月1日修正施行,「非傳統商標審查基準」於114年7月23日修正發布,並自同年8月1日生效,歡迎各界參考運用。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確商標圖樣中功能性部分的處理原則。
二、明確商標圖樣以虛線表示者,應於商標描述中說明。
三、明確非傳統商標保護之主要識別特徵,有別於傳統商標之平面特徵。
四、為清楚及明確立體商標於其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形狀態樣,申請人應提供商標描述,說明立體形狀。
五、因應審查實務需要,適時新增近期案例及修正案例之商標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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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4-09-03
- 更新日期: 114-09-04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