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風業務簡介
壹、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4條規定,政風機構掌理事項如下:
一、廉政之宣導及社會參與。
二、廉政法令、預防措施之擬訂、推動及執行。
三、廉政興革建議之擬訂、協調及推動。
四、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利益衝突迴避及廉政倫理相關業務。
五、機關有關之貪瀆與不法事項之處理。
六、對於具有貪瀆風險業務之清查。
七、機關公務機密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八、機關安全維護之處理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貳、上開掌理事項例示,分別規定於「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至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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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01-11-23
- 更新日期: 114-03-24
- 發布單位:政風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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