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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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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7條之1、第8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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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7條之1、第8條,自發布日施行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自83年7月1日訂定發布,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113年5月1日。

 商標法第6條第3項規定,商標代理人資格取得方式之一為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復依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每年或間年舉行一次,但得視考試需要增減或暫停辦理之。

 智慧局為推動商標專業能力認證制度,明定關於該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之行政規費,爰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修正本標準第7條之1、第8條,增訂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之報名費及其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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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七條之一第八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114.06.18) PDF244.52KB,下載12次
  • 商標規費收費標準第七條之一第八條修正條文(行政院公報) PDF108.48KB,下載2次
  • 發布日期:114-07-02
  • 更新日期: 114-07-08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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