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修正發布「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並自114年12月1日生效
配合113年5月1日修正施行之商標法增訂商標註冊申請人適格之主體,並新增商標代理人管理機制,及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加速審查機制。智慧局因應程序審查實務需要,修正「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增修相關審查原則以資適用及提供各界參考,於114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同年12月1日生效。修正重點包括:
一、 增修合夥組織、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及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等為適格之商標註冊申請人與申請人簽章方式等程序規定。
二、 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之立案要件,並增修轉帳、約定帳戶扣繳、信用卡等多元之繳納規費方式。
三、 新增代理人應具備之資格及其異動之繳納規費規定。
四、 增修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商標名稱應與商標圖樣一致、得主張優先權之申請人資格、優先權之證明文件等程序規定。
五、 增修商標圖樣含綠色用語、具功能性部分、出具並存註冊同意書之簽署方式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等與實體審查相關之程序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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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5-01-02
- 更新日期: 115-01-02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