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局修正發布「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自115年1月1日生效
智慧局繼113年修正「發明及設計專利申請案申請延緩實體審查作業要點」,開放發明及設計專利再審查及分割案,亦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等措施;114年為回應外界建議,爰再次修正本要點,放寬發明及設計專利延緩實體審查之年限,自115年1月1日生效,以便申請人更加全面運用延緩實體審查制度,並進行專利布局及專利商品化之準備。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明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以一次為限;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續行審查日期之期限,由現行三年放寬為五年。(修正規定第二點、第四點)
二、明定設計專利申請案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以一次為限;得申請延緩實體審查、續行審查日期之期限,由現行一年放寬為二年。(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四點)
三、明定專利專責機關得不受理延緩實體審查之申請,或終止延緩實體審查程序之依據。(修正規定第七點)
- 發布日期:115-01-02
- 更新日期: 115-01-02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