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發布備忘錄,申請IPR程序,須具體說明各請求項要件在所援引的先前技術專利或公開出版物中之出處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發布備忘錄,指出自2025 年 9 月1日起嚴格執行且不再免除「美國聯邦法規」(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第37 篇第 42.104條第(b)項第(4)款之規定,即在多方複審制度(Inter Partes Review, IPR)申請案中,申請書「必須具體說明各請求項要件在所援引的先前技術專利或公開出版物中之出處」;若未能具體說明,「專利複審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 PTAB)將予以駁回。
為遵循該規定,IPR請求人不得以其承認之先前技術、專家證言、常識或其他非屬「由專利或已公開出版物所構成之先前技術」的證據(統稱為一般知識),來補足請求項中欠缺的要素;但IPR請求人仍可援用一般知識,以支持結合動機,或用以說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所具備之知識。
此項強制執行規定能提供一個清楚架構,達成(1) 程序明確性:確定請求人提出IPR所依據的法律與事實基礎,及(2) 給予專利權人充分通知:使專利權人清楚了解其專利受到挑戰的依據,便於準備答辯。
- 發布日期:114-10-02
- 更新日期: 114-10-02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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