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IPO:2026年進入公共領域的藝術作品
2026年對多項創意作品而言意義重大,因為它們將正式進入「公共領域」。這種轉變對作品代表著什麼,又如何影響創作者?以下進行權利與影響的深度解析。
一、 何謂進入公共領域?
對藝術品而言,進入公共領域代表該作品已成為共享的文化資源,任何人均可自由使用與改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授權,亦無侵犯著作權之虞。此制度釋放了巨大的潛力,使創新的藝術表現成為可能,並有助於塑造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
二、 著作權的保護持續多久?
著作權保護期限因各國法律規定而異。1886年通過、現由182個國家遵循的《伯恩公約》規定,著作權保護期至少延續至著作人去世後50年。
- 歐盟與英國:著作權保護期限通常為著作人終身及其去世後70年。因此,1955年去世的創作者作品,於2026年起正式進入歐盟公共領域。
- 美國:著作權保護期取決於作品創作或出版的時間。1978年1月1日前創作的作品,保護期為自首次出版起算95年;而1978年1月1日後創作的作品,則為著作人終身及其去世後70年。
這些法制差異產生了有趣的現象。例如,維吉尼亞·吳爾芙(Virginia Woolf)於1925年出版的小說《達洛維夫人》,在英國和歐盟已於作者1941年逝世後的70年,即2012年進入公共領域;但在美國,因其為1978年以前出版之作品,適用早期之保護規定,即於出版95年後的2021年才進入公共領域。而她的後期作品,如1931年出版的小說《海浪》,在英國及歐盟亦早已進入公共領域,但在美國仍受著作權保護,須至2027年1月1日才進入公共領域。這顯示出法制的差異,導致同一作者的系列作品在不同國家間有不同的保護期限。
三、 超越著作權法:文化遺產法
即便作品已無著作權保護期,仍可能受其他法律約束。例如,義大利與希臘等國設有「文化遺產法」,對公共所有的藝術品使用設有特殊條件。即使作品已進入公共領域,商業用途往往仍須事先取得授權並支付費用。
例如2022年,法國時裝設計師尚-保羅·高緹耶(Jean Paul Gaultier)因未經許可,在服裝上使用烏菲茲美術館館藏的波提切利名作《維納斯的誕生》,遭館方起訴索賠超過10萬歐元。此案顯示,除了著作權法外,各國文化遺產法對公有財產藝術品的商業利用仍保有高度約束力。
此外,「著作人格權」亦不隨著作財產權消滅而消失。其包含:
- 姓名表示權:著作人有權要求在其作品上標示其姓名。
- 同一性保持權(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人有權禁止他人以扭曲、竄改或其他違背其本意的方式利用作品,以維護其名譽與作品完整性。
四、 2026年於歐盟進入公共領域的作品
2026年,多位藝術大師的傑作將在歐盟進入公共領域,包括:
- 作曲家-喬治·恩內斯庫(George Enescu)與阿蒂爾·奧內格(Arthur Honegger)的音樂作品
- 視覺藝術家-尼古拉·德·斯塔埃爾(Nicolas de Staël)、馬克斯·佩希斯坦(Max Pechstein)、莫里斯·尤特里羅(Maurice Utrillo)與費爾南·雷捷(Fernand Léger)的繪畫及其他藝術作品
- 文學作家-湯瑪斯·曼(Thomas Mann)與康查·埃斯皮納(Concha Espina)的文學作品
- 科學家-阿爾伯特·愛因斯坦(Albert Einstein)的論文與出版物
- 音樂家-查利·帕克(Charlie Parker)的爵士樂作曲
在美國,2026年始開放1930年創作的作品進入公共領域,而這些作品在歐盟早已可自由使用。例如,福克納(Faulkner)的小說《我彌留之際》(As I Lay Dying),以及1930年出現在《迪齊碟子》(Dizzy Dishes)中最初版本的貝蒂娃娃(Betty Boop)形象(但該角色的後期版本仍受著作權保護)。
五、 結語
作品進入公共領域為創新與文化保存開啟了大門。然而,該作品雖逾著作權保護期,使用者仍須留意文化遺產法及著作人格權等規範。了解這些法律細節與各國法制適用差異,是負責任利用藝術遺產、避免法律風險的關鍵。
- 發布日期:115-04-01
- 更新日期: 115-04-01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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