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單方再審查立案前,專利權人可提交意見書新制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26年4月1日宣布實施一項針對「單方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 EPR)的新措施,並解釋這項新措施的重點在於允許專利權人在USPTO審酌再審查是否立案前,先行提交一份書面意見,希望藉由專利權人主動補充資訊,讓USPTO更有效率地判斷「再審查請求人所提出的先前技術內容」,是否構成「足以影響請求項可專利性判斷的實質新問題」(Substantial New Question of Patentability, SNQ)。
這項新措施的背景與2025年10月USPTO對「多方複審」(Inter Partes Review, IPR)採取一系列限縮性的政策變革可能有關。2025年10月17日一份備忘錄宣布IPR是否立案的最終裁量權改由USPTO局長行使。該政策使IPR立案與否受到更多局長裁量以及個案因素影響,因而增加不確定性。原本透過IPR挑戰專利有效性的當事人轉而選擇單方再審查作為替代途徑,實務與外界推測這也是造成近期再審查請求量大幅增加的相關原因(如圖)。

圖:USPTO 2026財年第一季EPR申請件數大幅增加
(來源:https://www.uspto.gov/learning-and-resources/statistics/reexamination-information)
單方再審查與IPR不同之處在於第三方可參與的程度,USPTO審查手冊說明,一旦再審查程序開始進行,一般情況下再審查請求人不得再參與攻防,而提交的文件也不會被承認或納入考量。
再審查請求人提交請求後,USPTO必須在法定期間3個月內決定是否立案,新措施允許專利權人在這段期間、在無須繳納額外規費的情況下,提交一份「專利權人意見書」。該意見書的篇幅限制為30頁內,並須符合特定的格式要求。意見書內容僅能聚焦於提出事實與論點,向USPTO說明為何在考量請求人所提出的先前技術內容後,仍應維持最初的核准決定。該意見書必須在再審查請求書送達專利權人之日起30日內提交,且該30日期間不得展延。
因為再審查請求人就最初提交的請求書篇幅並無頁數限制,且USPTO當局必須在法定3個月期間內作成是否立案決定,因此原則上請求人不得再就專利權人提出的意見書作出回應。只有在例外情形,比如說請求人為了指出並說明專利權人意見書涉及事實或法律的重大不實陳述,才可依法在繳納一筆費用後提出額外回應;回應文件以不超過10頁為限,並且必須在專利權人的意見書送達後15日內提出,該15日期間亦不得展延。
USPTO說明這項新措施的重點,不在於改變單方再審查中SNQ的判斷標準,而是在既有3個月的法定期限內,提前讓專利權人有機會參與,讓是否再審查的立案決定能建立在較完整的資訊基礎上。該項新措施適用於2026年4月5日(含)以後提出之單方再審查請求案,不僅可因應近期再審查請求量增加的實務需要,另一方面也維持後續程序的既有架構。就制度發展來看,可視為USPTO在不修法的前提下,先以程序調整提升審查效率與品質判斷;USPTO表示若該項新措施實施成效良好,後續亦可能進一步反映在規則的修訂上。
- 發布日期:115-05-28
- 更新日期: 115-05-28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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