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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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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動態

EPO研究報告:跨越法制的共識-解析標準必要專利FRAND授權金判斷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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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代數位經濟與產業發展往往建立於共同的技術標準之上,比如5G、Wi-Fi與各種主流視訊編解碼標準等,這些共同的技術標準讓不同產品與服務得以順利相容。當實施某項技術標準無法避免落入特定專利請求項的範圍時,該專利即可能構成標準必要專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SEPs),此時如何兼顧專利權人的合理報酬,以及實施者順利取得標準技術授權,就成為重要的課題。FRAND授權承諾,即「公平、合理且無歧視」(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授權,是為了維持此一平衡而設計。然而為了保留依個案情況決定授權條件的彈性,FRAND授權承諾通常不會預先設定單一且固定的授權金費率,因此授權雙方有時會對合理的授權金額或計算方式產生歧見。

  為了幫助各界了解FRAND授權爭議,以及法院通常如何處理這類案件,歐洲專利局(EPO)於2026年6月發布一份報告,整理2013年至2025年間全球7個主要司法管轄區,共65件法院裁判等文件,客觀呈現各國法院如何判斷FRAND授權條件及授權金,旨在協助標準必要專利持有人、實施者、法院、主管機關及政策制定者理解FRAND費率的決定方式。

研究範圍與主要發現

  本報告整理的法院文件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法院直接決定FRAND授權金費率,例如英國的Unwired Planet v. Huawei一案,法院直接訂定全球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的FRAND費率及條件,此類別共包含20件案件、33份附理由判決;第二類是法院評估特定授權費率或要約是否符合FRAND原則(共19份判決),例如德國的Saint Lawrence v. Vodafone一案,法院審查專利權人的授權要約及實施者的反要約是否符合FRAND義務;第三類則是法院判斷特定FRAND計算方法是否具備證據可採性(共13份文件),例如美國的WiLAN v. Alcatel Lucent一案,法院認為專家分析未妥善進行價值分配,而排除該項專家證詞。透過這些案例,該報告嘗試觀察在不同司法制度下,法院在處理標準必要專利授權爭議時,如何理解及適用FRAND條件。
  報告也提到,雖然各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架構不同,但法院處理FRAND授權條件時,其核心目標相近:在專利權人取得合理報酬與標準技術能被廣泛利用之間,建立一個公平的平衡。報告也指出,法院關注的重心正逐漸從過往抽象定義FRAND條件,轉向如何依據具體事證及不同個案情形判斷是否符合FRAND授權原則。
  在授權費率判斷這方面,報告指出「可比較授權契約分析法」(Comparable Licence Approach)已成為法院最常採用的方法。此方法主要以條件相近的既有授權契約作為比較基準,藉由市場實際交易資料,推估爭議案件中符合FRAND原則的合理授權費率。採用此方法時,法院必須先確認既有授權契約與目前案件的條件是否相近,適不適合拿來比較,並視情形拆解及調整契約所涵蓋的技術標準、專利組合、授權範圍、產品、期間及其他交易條件。
  另一種方法是「由上而下分析法」(Top-down Approach),這種方法會先估算實施某項技術標準所應負擔的整體合理授權金費率或總授權金水準,再依個別專利權人的專利組合在整體標準必要專利中所占比例或相對技術貢獻程度,分配其可取得的授權金。報告指出,法院裁判中較少單獨採用此種方法決定授權金,但常將其作為交叉驗證之用,因為其困難在於法院或當事人必須先判斷整體授權金水準,再將該總額合理分配至個別專利組合。
  報告亦發現,各國法院近年愈來愈傾向結合多種分析方法,而非依賴單一計算模式。例如,先以「可比較授權契約分析法」建立初步授權金,再透過「由上而下分析法」、專利技術貢獻及市場證據等資料交叉驗證結果,以提升判斷的客觀性與可信度。

小結

  近年來,FRAND爭議的關鍵已逐漸轉向證據可採性與方法可靠性,以及計算過程是否具透明性及可驗證性。尤其在評估專利組合價值時,單純計算專利件數已不足以反映技術價值,仍須綜合考量專利是否真正為實施該標準所必要、專利權是否有效、專利家族的計算方式、權利存續期間,以及各項專利對該技術標準的實際貢獻等因素。由於多數授權協商及契約內容並不公開,因此法院裁判成為外界了解授權市場、法院證據要求及FRAND判斷方法的重要資料來源。
  EPO發布的這篇報告,透過系統性整理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院裁判,呈現FRAND實務已凝聚的共通原則及待發展議題,可供未來授權協商、司法審理及政策研議參考。隨著標準必要專利授權案件持續增加,未來仍須透過更完整的專利資料與分析方法,以進一步提升FRAND判斷的一致性、透明度及可預測性。

  • 發布日期:115-07-30
  • 更新日期: 115-07-30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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