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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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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動態

EUIPO:新版歐盟設計法律規範自2026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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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1日起,歐盟新版設計法律規範正式全面適用,包含《歐盟設計規則》(European Union Design Regulation, EUDR)、《歐盟設計授權規則》(European Union Design Delegated Regulation, EUDDR)和《歐盟設計實施規則》(European Union Desig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DIR)。此次改革為歐盟自2002年建立設計制度以來最大幅度的調整,旨在提供申請人更明確的規範、更簡化的程序及更高的法律確定性,使歐盟設計制度能因應數位科技、人工智慧及新興產品型態的快速發展。

相關新規定如下:

一、 法律用語與保護標的更新

(一)新版制度由「歐盟設計」(European Union Designs, EUDs)取代「共同體設計」(Community designs),使設計制度名稱與歐盟商標制度保持一致。
(二)新版設計保護標的擴大「設計」的定義,明確納入動畫、動態與漸變轉換(transition)等表現形式,使動態設計亦可獲得保護。另外,「產品」的概念亦進一步擴大,除傳統工業和手工藝產品外,明確包含非實體項目,例如圖形使用者介面(GUI)、數位圖像、物品組合及空間排列等,使設計保護能與現代設計實務及技術發展齊頭並進。

二、程序簡化與數位化

(一)因應數位設計發展,開放申請人以3D及影片檔案等動態格式呈現設計內容;同時,EUIPO強化電子申請,原則上透過數位通訊已全面電子化。
(二)大幅放寬圖樣限制,將靜態視圖上限提高至10個,並允許透過「視覺免責聲明」(Visual disclaimers)明確表示不主張設計保護的元素。
(三)降低申請日認定門檻,只要設計圖樣能清晰辨識設計保護標的,即使申請時之中性背景或影像品質標準未完全符合技術要求,亦可先取得申請日,再於後續補正,以利申請人進行設計布局。
(四)新版制度取消複數設計申請案須屬於同類產品之限制,且每件複數申請案最多可提交50份設計圖並採單一費率,大幅降低企業規費與行政成本。
(五)新增拒絕註冊事由,若設計與《巴黎公約》第六條之三(Article 6ter of the Paris Convention)所保護的公共徽章、官方標誌,以及與成員國具有特殊公共利益的符號相衝突者,皆不予註冊。

三、更嚴格的延緩公開規範

(一)申請人如提出延緩公開申請時未繳納延緩公開規費,將導致該歐盟設計申請案遭到駁回。
(二)於30個月的延緩期結束時,將自動公開該設計。除非申請人明確申請拋棄該延緩公開之設計,且該申請必須在延緩期屆滿前至少三個月提出。

四、設計權保護範圍擴大

(一)針對冒名登記,新法允許真正權利人直接透過「權利歸屬訴訟」(entitlement proceedings)請求變更登記權利人,無需先撤銷對方註冊再重新申請,大幅提高訴訟效率。
(二)新版規定明確採取「所見即所得原則」,保護範圍僅限於申請文件中呈現之「可見特徵」,設計圖上未顯示者即不予保護。
(三)設計權擴展至3D列印領域,未經權利人同意而製造、複製、散布或提供可供3D列印使用之數位檔案,皆屬侵權行為。
(四)強化邊境執法措施,針對過境歐盟的侵權仿冒貨物,權利人亦得以採取法律行動。

五、設計權效力之例外規定 

(一)擴張「合理使用原則」,第三人得於必要時引述受設計保護之商品,以識別權利人。此外,為保障言論自由,出於評論、批評和模仿諷刺目的等而使用他人設計,亦不構成侵權。
(二)統一「維修條款」(repair clause)於全歐盟一體適用,若汽車等複合產品的備用零件(如車燈、後照鏡),其外觀是依附於原產品結構,且純粹用於恢復產品原貌的維修目的,將排除在設計保護之外。惟該例外僅適用於維修目的、更換的零件外觀必須與原件完全相符,且製造商與銷售商必須正式且充分地告知消費者該零件的商業來源,以確保公平競爭。

六、設計無效申請程序新規範

(一)建立設計無效申請規範,新法針對各項無效事由,皆具體明定申請之形式要求。當申請人欲對「已拋棄」或「已失效」的設計提出無效申請時,必須證明其具有正當利益。此外,基於先前設計所提出的無效主張,其審查與該先前設計的公開時間點無關。
(二)開放以線上方式對先前權利進行舉證,且僅有在EUIPO明確要求時,才需要提供證據的譯本。
(三)針對設計專利無效申請引入「優先審查程序」,該程序僅適用於依據EUDR第27(1)(b)條,並結合該規則第6條(新穎性)與第7條(獨特性)所提起之無效申請。在設計權人未提交答辯書進行防禦之情形下,EUIPO將啟動優先審查,使申請人能比以往更快收到裁決。

七、通過「重訂歐盟設計指令」

  作為全新歐盟設計法律規範的一環,歐盟通過EU 2024/2823 號指令,即「重訂歐盟設計指令」(the Recast Directive)。該指令旨在強化歐盟各會員國智慧財產局與EUIPO間的合作,藉此推動全歐盟在設計保護之申請、審查、註冊、無效程序及其他相關保護制度上,達到實務運作與工具調和一致。該指令規定,各會員國最遲須於2027年12月9日前完成國內法轉置,使新版制度於全歐盟落實。其中,第19條之「維修條款」亦將透過各國法制調整,確保於歐盟境內一體適用。 

八、通過「外觀設計表現形式共同標準」(CCDR)

  依據「歐盟設計重訂指令」第26條第6項規定,並於EUIPO《2030年戰略計畫》之歐洲合作規範下,歐洲智慧財產權網路(EUIPN)於2026年6月3日正式通過「外觀設計表現形式共同標準」(Common Communication on Design Representation, CCDR),確立全歐盟設計保護申請書圖樣呈現所適用之共同標準,具體內容包括:

(一)統一設計保護申請時應使用的視圖類型與數量、可接受的視覺聲明(不主張保護之範圍)類型,以及用於設計圖樣重製、儲存和申請之技術規範(如3D模型、MP4動畫等相關電子檔案的格式與大小限制)。
(二)CCDR落實歐盟「一套圖式、全歐適用」的最高指導原則,未來凡是符合CCDR所設定之共同標準的設計保護申請案,將可直接被全歐盟境內所有的智慧財產局所接受。
(三)自2026年7月1日起,EUIPO已正式將CCDR納入新版「歐盟設計審查指南」(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of EU Design)中,作為設計申請與審查的重要依據。

  • 發布日期:115-07-30
  • 更新日期: 115-07-30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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