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O專利核准程序2027年起全面數位化:紙本退居配角、數位正式接棒
歐洲專利局(EPO)宣布,自2027年4月1日起,歐洲專利審查核准程序將正式全面數位化,提交文件及EPO官方通知原則上均以數位方式運作,僅保留特定例外。這是EPO歷經約十年數位轉型的重要里程碑,也代表目前已廣泛採用的數位作業模式將正式納入EPO專利程序的制度規範。
多數程序已採數位方式辦理
目前超過99%的專利申請、97%的異議及94%的第三方意見均以電子方式提出,官方通知採用電子的比例也超過80%。因此,新制並非突然大幅改變現行實務,而是將多數使用者已採行的數位化方式正式納入制度規範。EPO表示,相關措施有助於簡化工作流程、提升作業效率與使用便利性,並進一步減少紙張使用量。
數位作業模式成為原則
自新制生效日起,在EPO進行的歐洲專利相關程序,文件原則上均須以電子方式提出。如果仍以紙本郵寄方式提出,通常須依EPO通知,在所定期限兩個月內重新以電子方式提出;就歐洲專利申請而言,未於期限內完成者,該申請將遭拒絕;如屬申請後續程序中提出的其他文件,則視為未被EPO收到。
但上述原則也有例外,如經過認證的紙本副本、實體物件,以及非程序當事人之個人所提出的文件,不適用上述必須補提電子版本以及逾期所生的法律效果。不過第三方意見不在這項例外範圍內,仍須以電子方式提出。此外,在上訴委員會或擴大上訴委員會進行口頭程序時,也可例外准許以親自遞交方式提出文件。
MyEPO信箱成為預設通知管道
EPO的通知原則上將全面以電子方式進行,並透過MyEPO Mailbox作為所有使用者的預設通知管道;但在特殊情形下,例如通知涉及上述的紙本副本或實體物件等,則EPO得改以郵務方式寄送掛號信。
同步強化程序保障
為了降低電子通知延遲對使用者程序權益的影響,新制也強化相關程序保障。EPO原則上以電子通知文件所載日期視為送達日期;如發生送達爭議,由EPO負責證明文件已到達及其實際到達日期。若EPO確認實際到達時間較文件所載日期晚超過7日,則以該通知送達作為起算基準的相關期限,將依超過7日的天數相應延長。
新制也針對系統中斷及其他特殊情形提供程序保障。例如,若期限屆滿當日,EPO端的電子通訊系統無法使用,期限應依法順延;若期限屆滿當日,EPC締約國當地發生普遍性的電子通訊中斷,居住於該國的當事人,或其所委任的代理人在該國設有營業處所者,相關期限也將依規定順延。此外,如因影響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居住地或營業處所所在地的天然災害、戰爭、社會動亂、一般性電子通訊中斷或其他類似特殊事件,而未能於期限內完成程序行為,EPO局長得訂定相關條件,使逾期完成的程序行為視為已於期限內完成。
EPO表示,後續仍將透過個別協助、指引及強化無障礙功能等措施,協助尚未開始使用數位服務的使用者完成轉換。整體而言,這次改革不只是將歐洲專利相關程序進一步全面數位化,也同步調整文件提出、通知、期限保障及例外情形等規範,進一步在EPC施行細則中確立電子提出及電子通知的原則,使數位方式成為歐洲專利核准程序的基本運作模式。
- 發布日期:115-09-01
- 更新日期: 115-09-01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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