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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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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動態

IP Australia更新商標審查手冊,釐清「善意併存使用」的認定與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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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洲智慧財產局(IP Australia)於2026年6月17日更新「商標審查實務與程序手冊」(Trade Marks Manual of Practice and Procedure)第28.2及28.3節,說明商標申請人依「1995年商標法」第44條第(3)項(a)款主張「善意併存使用」(honest concurrent use)時的認定及審查標準。本次更新係因應澳洲最高法院於2026年5月13日作成的 Zip Co Limited v Firstmac Limited [2026] HCA 16判決。

  依澳洲商標法第44條第(3)項(a)款,申請人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其在澳洲對申請商標的使用屬「善意併存使用」,即使商標與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仍可能克服第44條第(1)項或第(2)項所定之核駁事由。

  「善意併存使用原則」係因應市場環境的變化而演變形成。早期地方性商業活動中,地理位置相異的商人可能在彼此不知情的情況下使用相似之商標;隨著市場的擴大,雙方商品可能進入同一市場而產生競爭。此外,原始商標權利人之商譽也可能由多名權利承受人分別享有。因此,即使商標在最初使用時並無欺騙性,但嗣後因市場發展而產生混淆風險時,仍可能透過善意併存使用原則而獲得保護。

  IP Australia指出,判斷善意併存使用時,主要考量以下5項標準:

一、併存使用行為是否出於善意
  「善意」是適用善意併存使用的首要門檻。申請人須證明其使用商標時具有善意,其主觀心理狀態並以一般正直之人的標準加以評估。申請人是否知悉在先商標、使用前是否進行商標檢索,以及知悉在先商標後仍決定使用的理由,均可能影響善意的認定。僅知悉在先商標並不當然排除善意,但通常會對善意認定產生不利影響。

二、相關商標之間可能產生混淆的程度
  審查時會考量商標本身的近似程度、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關聯性、使用地域及在先商標的識別性等因素,以判斷消費者發生混淆的可能性。即使混淆可能性較高,也不當然排除善意併存使用的適用。

三、實際上是否曾發生混淆
  實際混淆的發生情形可作為判斷依據,但沒有實際混淆並不表示即無混淆可能;反之,曾發生混淆亦非當然否定善意併存使用。

四、商標使用的期間、地域範圍及使用程度
  申請人應提出充分證據,證明商標在澳洲於相關優先權日前已實際使用,並說明使用期間、地域範圍及使用程度。使用時間越長、範圍越廣及使用程度越高,通常越有助於證明併存使用的事實。

五、商標核准註冊與否,對雙方當事人造成相對不便之程度
  衡量申請人若無法取得商標註冊所受到的不便,以及准予註冊後對在先商標權人可能造成的不便,進行相對衡量。

  IP Australia說明,上述判斷標準並不以此5項為限,且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具有決定性,應依個案整體情況加以判斷。另就善意併存使用的判斷時點而言,第44條第(3)項(a)款相關因素原則上以商標申請日為判斷基準。惟申請日後實際發生之混淆情形,仍可能做為證據,以協助評估申請日時是否存在產生混淆之可能性;至於「善意」的認定,則需考量申請人自首次使用商標至申請日間的相關情況。

  • 發布日期:115-10-01
  • 更新日期: 115-10-01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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