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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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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動態

USPTO「2024年智慧財產權與美國經濟」報告:智慧財產密集型產業占GDP44%,提供6,580萬個工作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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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像一個普通的上班日:早上出門前用手機查交通,中午休息時逛逛網路商店,晚上回家後打開串流平台追劇;生病時需要藥品,出門也可能以車代步。這些看似和智慧財產權沒有直接關係的日常活動,其背後提供產品與服務的軟體、網路零售、影音內容、製藥及汽車等產業,許多都高度運用專利、商標或著作權。智慧財產密集型產業,其實比你我想像中更加貼近日常生活。

  根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26年8月3日發布的「2024年智慧財產權與美國經濟」(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he U.S. Economy in 2024)報告,2024年智慧財產密集型產業對美國經濟貢獻顯著,創造約11.4兆美元的民間部門(Private Sector)GDP,占總體44%;直接或間接支持約6,580萬個工作機會,也約占民間部門就業的44%。此外,相關產業平均薪資較高,商品出口也占美國商品出口總額逾八成。


不是「有專利就算」,而是智慧財產權密集程度高於平均
  智慧財產權是創新及經濟成長的重要基礎,過去數十年來,美國企業對研究發展、軟體、資料及員工訓練等無形資本的投資,已高於對設備與機械等實體資本的投資。企業透過專利、商標及著作權來保護這些投入所形成的技術、品牌與創作成果;不過,產業內的企業取得智慧財產權,並不代表該產業就會被列為「密集型」。
  為了調整產業規模差異,USPTO在這份報告中以2017年至2021年間的資料,計算各產業取得的發明專利(研究方法中將植物專利合併計入此數據)、設計專利,以及商標註冊涵蓋的尼斯分類類別數,並分別除以同期間的平均就業人數,相關比率高於整體民間部門平均值者,該產業才列為密集型;而著作權密集產業的定義,則僅計入主要負責創作或製作受著作權保護內容的產業,並排除書籍、期刊及音樂商店,以及影音出租等部分內容流通產業。
  報告檢視210個產業,其中128個至少符合一項智慧財產密集條件;由於同一產業可能同時跨足多種智慧財產類型,其GDP與就業人數在各類別會有重複,因此相關數值不能直接相加。
 

解密44%的GDP,智慧財產在工作與日常生活的真實體現
  2024年美國民間部門GDP約26兆美元,其中智慧財產密集型產業創造約11.4兆美元,占44%。換句話說,每100美元的GDP中,約有44美元來自這些產業。
  值得注意的是,智慧財產密集型產業的範疇遠超傳統認知的高科技業,2024年產出規模最大的是不動產及住宅服務業,屬於商標密集型產業;而電腦系統設計與相關服務、無店面零售、軟體出版及製藥等產業也具有相當規模,顯示智慧財產權的經濟價值已廣泛存在於不同產業,不再侷限於研發實驗室或高科技業,而是實際融入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產品與服務。
  就業方面,這些產業直接提供約4,960萬個工作機會,另外透過從其他產業採購原料、零組件及服務等,間接支持約1,620萬個工作。直接與間接就業合計約6,580萬個工作,占民間部門就業約44%,也就是說每10個民間部門的工作機會中,超過4個與這些產業直接或間接相關。
  報告提到,金屬鍛造及沖壓業本身並非智慧財產密集型產業,但約75%的產出銷往這類產業,因此約6.8萬個工作機會受到間接支持,表示一份工作的背後,其實還牽動著供應鏈的另一端,智慧財產密集型產業所產生的經濟效益,會透過供應鏈擴散至其他產業。
 

平均薪資高出53%,但不代表每個人都多領53%
  若將產業GDP平均分攤到就業人數,智慧財產密集型產業每名就業者平均對應約23萬美元的年產出,其他產業約14.5萬美元,前者高出約60%。但這只是衡量勞動生產力平均產出的指標,並非員工實際薪資或個人創造的價值。
  此外,智慧財產密集型產業平均每週薪資為1,897美元,較其他產業的1,238美元高出53%,不過這些都是產業的平均值,不能解讀為每名員工都多領53%,也不能推論個別職務或員工的實際薪資差距。


出口占比逾八成,涵蓋航太、藥品與半導體等產業
  智慧財產密集型產業也是美國商品出口的重要來源。2024年美國104個商品出口產業中,有76個屬於智慧財產密集型產業,出口額約1.58兆美元,占美國商品出口總額81.5%,主要出口產業包括航太產品及零組件、藥品、石油與煤製品、汽車、基礎化學品,以及半導體與其他電子零組件等,顯示智慧財產權與製造業及國際競爭力具有密切關聯。


  此次報告係延續前一版(2022年第三版)的產業辨識及密集度計算方法,但更新了2017年至2021年的資料,從這份報告中,可以看出智慧財產密集型產業在美國民間部門的產出、就業、薪資與出口均占有相當重要的分量,更是產業競爭力及經濟價值的重要基石。

  • 發布日期:115-10-01
  • 更新日期: 115-10-01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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