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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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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動態

USPTO調整「非故意延誤」補救規定,逾期超過1年須補充說明並適用較高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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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於2026年6月24日發布最終規則,調整專利案件以「非故意延誤」為由尋求補救的相關規定,新規則於同年8月13日生效,並適用於生效日後新提出的相關請求。

  這次修正並非取消逾期後的補救機會,而是將USPTO要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須進一步說明延誤原因的門檻,由原本的逾期「超過2年」縮短為「超過1年」;相關請求適用較高規費的時間門檻,也同步由超過2年提前至超過1年。


新制調整了什麼?

  美國專利制度在部分程序中,允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在逾越期限後,以整段延誤均屬「非故意」(Unintentional)為理由,向USPTO提出程序性請求(Petition),尋求補救。
  USPTO曾於2020年公告,針對恢復已放棄的專利申請、逾期繳納維持費,以及逾期提出優先權或較早申請案利益主張等請求,延誤超過2年者,須補充說明「非故意」原因。此次修正將這項時間門檻縮短為超過1年;同時明定與海牙協定國際設計申請的相關逾期補救請求,也適用上述相同的1年門檻及額外說明要求。
  超過此門檻時,當事人除須提出「整段延誤均屬非故意」的聲明外,也須說明延誤發生的原因及具體情況,供USPTO判斷。
 

新制修正後,受到影響的情況主要包括:

• 恢復因未依期限辦理而視為撤回的專利申請案。

• 請求接受逾期繳納的專利維持費(Maintenance Fee),以回復因未繳費而消滅的專利權。

• 請求接受逾期提出的優先權主張或較早申請案的利益主張。

• 海牙協定國際設計申請案有關美國部分的逾期補救請求。
 

  舉例來說,假設某件美國專利因未於指定期間內繳納專利維持費致使權利消滅,專利權人直到權利消滅1年半後才發現並提出補救請求。依修正前規定,未超過2年的門檻,原則上不會僅因這段延誤時間,就必須提出額外說明;但新制施行後,由於自專利權消滅起已超過1年,便須進一步交代延誤情況,並說明整段期間為何均屬非故意。

 

規費金額未變,但較高規費適用時點提前

  本次修正並未調整相關請求的規費金額,而是改變較高規費的適用時間。依新制,上述相關請求若在超過1年後提出,微型實體、小型實體以及不屬於前兩者的其他實體,請求規費分別為600美元、1,200美元及3,000美元;未超過1年者,則分別為452美元、904美元及2,260美元。
 

  以上述權利消滅1年半後才提出請求的情形為例,過去可適用較低規費,但新制生效後,則須適用較高級距規費。不過,即使逾期未超過1年,只要USPTO對於延誤是否確屬非故意有所疑問,仍可要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補充資料。此一作法也符合此次修正的政策考量,即促使申請人及專利權人及早掌握案件狀態、及時處理逾期事項,以降低權利狀態的不確定性。

  • 發布日期:115-10-01
  • 更新日期: 115-10-01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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