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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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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告欄

有關近來外界反應因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遲發優先權證明文件致逾法定期間申請回復原狀一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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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利、商標申請案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逾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法定期間,得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檢附證明申請回復原狀。相關證明例如:美國專利商標局官方出具之書面文件或回復申請人之電子郵件(官方電子郵件信箱),其中須敘明遲誤事由(例如因人力不足或其他事由所致之遲誤)以及優先權案號(或者是Order number),本局將依具體個案判斷是否准予回復原狀。

  • 發布日期:114-08-26
  • 更新日期: 114-08-27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 點閱次數: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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