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代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威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替您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公開傳輸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一案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代理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威亞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替您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公開傳輸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一案。
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及中華民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商業同業公會114年1月10日、同年9月9日,以及社團法人台灣線上影視產業協會114年7月15日、同年9月24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人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所訂之「公開傳輸概括授權使用報酬率」,其費率如下:
(一)商業傳輸–非以使用音樂為傳輸之主要目的
1、串流型式
(1)收取資訊服務費:
甲、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8%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乙、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3%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2)無收取資訊服務費,但收取廣告費:
甲、一般娛樂(如:網路電視之「電影節目」、「戲劇節目」及「綜合性節目」):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8%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乙、運動或新聞等音樂低使用率組成:以相關營業收入之0.3%計費或音樂點擊次數乘以0.35元計費。
(3)無收取資訊服務費或廣告費等收入:以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
(4)最低使用報酬:每年最低以20,000元計算,未滿一年每月最低以1,700元計算,不足1,700元以1,700元計算。
2、串流形式OTT:網路影音公開傳輸-OTT(Over-the-Top)網路影音使用報酬率:前一年度總收入之2.5%計費。免費觀看部分,按播放或觀看總次數乘以1.12元計費。(本項費率年度總收入係包含節目及(或)廣告自網際網路播出至家庭訂戶收視之全程各階段公開行為所生使用報酬之總和。)
(二)非商業傳輸(限已確認使用曲目者,不限次數)–串流型式–一般利用(非個人或教育機關之利用):以每首每月600元計算。
二、申請審議之事由詳如附件。
三、對本公告申請案內容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如欲申請參加本案,請具備申請書並附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寄送本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樓)表明申請參加審議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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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4-10-03
- 更新日期: 114-10-0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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