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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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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告欄

提醒商標代理人每年應完成在職訓練時數,以維執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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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於完成登錄後,依商標代理人登錄及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每年應完成在職訓練時數達6小時以上;並依同辦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商標代理人完成登錄後,應自完成登錄之次年1月1日起,每年完成與商標專業能力相關之在職訓練時數。另依同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商標代理人未達最低在職訓練時數者,商標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3個月內完成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處以6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

 

113年度完成登錄之商標代理人,依法應自114年1月1日起,每年完成與商標專業能力相關之在職訓練時數6小時。請尚未向本局通報訓練時數達6小時者,儘速完成相關訓練並辦理通報事宜,以免因未符法定要件而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影響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權益。

  • 發布日期:115-01-20
  • 更新日期: 115-01-20
  •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 點閱次數: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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