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局受理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腦伴唱機及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KTV業者」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560005351號
主旨:公告有關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申請審議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ACMA)「電腦伴唱機及卡拉OK、KTV概括授權公開演出-KTV業者」使用報酬率案之審議結果。
一、依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下稱集管條例)第25條第1項、第4項、第6項規定及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下稱好樂迪公司)114年1月20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錢櫃企業股
份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下稱錢櫃公司)114年1月21日使用報酬率審議申請書辦理。
二、本案之使用報酬率,決定如下:
(一)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包廂數計算,每年每間包廂500元(未稅),大廳以一包廂計。
(二)單曲授權:(限能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7條規定提供使用清單作為計算使用報酬之依據之利用人):KTV業者(指藉由「單主機對多包廂」的隨選視訊點歌系統提供消費者點唱服務之業者,不包含以「每一包廂(或場域)設置一電腦伴唱設備」之方式提供服務之業者):以點播次數計算,每點播1次為1.5元(未稅)。
- 發布日期:115-04-23
- 更新日期: 115-04-2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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