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因115年7月28日日本熊本地震致遲誤法定期間者,得申請回復原狀
專利、商標各項申請案如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專利、商標之申請人如因115年7月28日日本熊本地震造成遲誤法定期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申請回復原狀,本局原則上將視個案具體情形從寬認定之。
- 發布日期:115-07-31
- 更新日期: 115-07-31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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