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優惠期相關修正條文,將自5月1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核定自同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優惠期相關條文,要點包括:
一、將發明及新型專利之優惠期期間,由本國申請日前6個月,延長為12個月
二、將得適用優惠期之公開態樣,放寬為不限制如何公開,只要是出於申請人本意或非出於其本意
三、放寬程序要件,不須於申請時聲明主張優惠期 此次修正,將適用於5月1日當日及之後所提出之申請案。
- 發布日期:106-04-07
- 更新日期: 114-05-13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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