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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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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修正「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名稱並修正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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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部 公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經智字第11252000020號

    主旨:修正「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四項之使用報酬率」,名稱並修正為「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五日修正公布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需增訂公開傳輸教科用書之法定授權使用報酬率,並為因應我國社會經濟之變遷,爰全面檢討修正旨揭規定之使用報酬率。
    二、「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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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附件_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之使用報酬率 PDF45.05KB,下載3次
    • 經智字第11252000020公告 PDF295.13KB,下載2次
    • 發布日期:112-02-14
    • 更新日期: 114-05-13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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