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部分條文,自114年5月22日生效

一、因應著作權爭議調解實務需求,以及促進著作權紛爭一次解決,經濟部114年5月22日修正發布「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部分條文,將本辦法所稱「著作權仲介團體」修正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並增訂著作權專責機關對於調解事件之申請,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之事項、應不予受理之事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調解及續行調解等相關規定。
二、檢附經濟部114年5月22日修正發布令、前揭辦法之修正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見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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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4-05-27
- 更新日期: 114-06-04
- 發布單位:著作權組
- 點閱次數: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