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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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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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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於113年5月1日修正施行,增訂商標註冊申請人適格之主體(商19Ⅲ)、商標代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商6Ⅱ、Ⅲ),並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之加速審查機制(商19Ⅷ)等。同法施行細則增訂有關申請人為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或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者,應檢附設立登記或其他設立相關證明文件(商施2Ⅱ、12)、商標名稱格式(商施13Ⅱ)等條文,亦一併修正施行,爰配合商標法及其施行細則之修正施行,擬訂「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修合夥組織、依法設立之非法人團體及依商業登記法登記之商業等為適格之商標註冊申請人,及申請人簽章方式等程序規定。
二、新增商標註冊申請案加速審查之立案要件,並增修轉帳、約定帳戶扣繳、信用卡等多元之繳納規費方式。
三、新增代理人應具備之資格及其異動之繳納規費規定。
四、增修申請書應記載事項、商標名稱應與商標圖樣一致、得主張優先權之申請人資格、優先權之證明文件等程序規定。
五、增修商標圖樣含綠色用語、具功能性部分、出具並存註冊同意書之簽署方式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等與實體審查相關之程序處理規定。
六、因應程序審查實務需要,增修相關審查原則以資適用及提供各界參考。
本次修正本草案以劃底線的方式呈現,歡迎各界於11月5日前提供寶貴意見(意見反映電子信箱:商標權組組信箱),本局將彙整相關意見,納入修訂討論並整合後,擇期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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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012商標註冊申請案件程序審查基準 PDF798.7KB,下載207次
  • 發布日期:114-10-23
  • 更新日期: 114-10-23
  • 發布單位:商標權組
  • 點閱次數: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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