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定發布「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並於115年9月4日生效
為強化臺美合作關係、便利申請人主張專利優先權及提高審查效率,並執行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3項規定,經濟部115年9月4日訂定發布「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規定智慧局作為主張優先權基礎案之申請局第一局或第二局時之作業流程,以及對於不可歸責及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因素,造成智慧局未能取得正確之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檔時之處理原則等。
有關「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詳細內容,請參考臺美專利優先權證明文件電子交換作業要點、總說明及逐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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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5-09-04
- 更新日期: 115-09-04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1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