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1020815
令函日期: | 102-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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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函案號: | 電子郵件1020815 |
令函要旨: | 關於 您所詢問題,本組答覆如下: 一、針對您問題1所詢之問題,分別說明如下: (一)所詢「我們都是一家人」歌曲是否受著作權保護?因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只要該歌曲具有原創性,自創作完成時起,即受本法保護。又縱該歌曲係從他人著作改編,如係就原著作另為創作,亦屬一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請參考本法第7條)。因此,所詢之歌曲如具有原創性,自受本法之保護,您如欲利用該歌曲,除了符合著作權法第44到65條合理使用的規定外,須取得該歌曲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始可利用。惟該「我們都是一家人」之歌曲是否具有原創性、著作權歸誰所有,均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如生爭議,應由司法機關認定。 (二)著作權法(下稱該法)規定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其死後五十年,若超過著作權的保護年限,則該著作即為公共財,一般人可自由利用之。因此您所欲利用之音樂,如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例如:來函所稱之原住民古調),並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二、所詢問題二將「麥帥為子祈禱文」作為教材利用一事,該法第30條及第35條的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於著作人生存及其死亡後五十年,且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終止。因此,您信中所述如麥克阿瑟於1964年4月5日去世,則其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將存續於2014年12月31日終止,過了上述的存續期間,任何人皆可自由使用該著作。 三、關於問題三,經查詢「我們都是一家人」作曲者高子洋,該首歌曲係由社團法人台灣音樂著作權人聯合總會(MCAT)所管理,因此若需要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利用該首歌曲,請洽詢MCAT相關授權事宜。目前現有的集管團體共有五家,其中管理音樂著作(即音樂詞、曲)的共有三家團體,管理錄音著作(即CD專輯)的共有兩家團體,其管理的權限均以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播送為主,相關資訊可至本局網站(路徑:首頁>主題專區>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現有集體管理團體 )查詢。如您所欲利用之著作非屬錄音、音樂著作者(例如:語文、攝影、美術)仍應逕洽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取得授權方屬合法。 四、您所詢之問題四有關教材授權問題,信中所述契約規定該教材的著作財產權在著作完成時讓與機關,因此機關擁有該教材的著作財產權,可以自由利用該教材。惟若該教材中倘有利用到他人之著作(例如:圖片、照片、音樂、文章等),該等著作並不會一併隨同移轉予機關。因此,如該教材中有利用他人著作之情形,除事先須取得製作教材之授權外,建議就後續可能涉及之各種著作財產之利用行為,例如:若要販賣該本教材時,尚涉及散布權;若要將教材公佈於網站上,則另涉及公開傳輸權,宜先一併取得授權,才不會發生爭議。 |
- 發布日期 : 102-08-15
- 發布單位 : 著作權組
- 更新日期 : 10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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