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之給與標準由3,628元配合調整為3,772元
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58條及第59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應由新臺幣(以下同)3,628元配合調整為3,772元,並溯自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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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銓敘部1090211部退五字第1094899038號函 PDF380KB,下載2次
- 發布日期:109-02-11
- 更新日期: 114-05-08
- 發布單位:人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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