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近來USPTO延遲出具專利商標優先權證明文件,申請人可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

向智慧局申請專利或商標案件時,若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未能於法定期間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者,得依「專利法」第17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2條,或「商標法」第8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之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人所檢附之證明文件例如: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所出具之正式書面通知,或由官方電子郵件信箱寄送予申請人之電子郵件。該等文件須明確說明遲誤原因(如人力不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並載明優先權案號(或Order Number),智慧局將依個案情形審酌是否准予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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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4-10-02
- 更新日期: 114-10-03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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