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執行業務中使用他人之營業秘密做內部簡報,公司未採取必要措施防止違法行為,屬未盡力防免
被告甲於A公司擔任工程師。A公司提供上游廠商B公司晶圓後段製程代工,然因A公司無晶圓設備及廠房,遂委託下游廠商C公司提供製程加工服務(下稱系爭專案)。甲於專案期間擔任A公司的聯繫窗口,負責綜理C公司提出之晶圓薄化製程相關資訊,確認有無符合B公司要求,再由B公司確認是否通過認證進入量產階段。
甲明知C公司提供A公司之資訊,係屬C公司營業秘密,不得擅自重製、使用,且離職前應將資訊繳回A公司。詎甲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及損害C公司利益,利用擔任系爭專案窗口而職務上持有C公司營業秘密機會,未經授權將存放在A公司公務電腦內之C公司營業秘密,重製至自備隨身硬碟,離職時未依規定將隨身硬碟內資訊銷毀或繳回,即逕自將隨身硬碟攜離A公司。三日後,甲旋即擔任D公司工程部經理,以D公司配發之公務筆記型電腦讀取上開隨身硬碟資訊,並於D公司使用涉及A公司內部資訊之簡報,將系爭資訊做為D公司業務參考,致生損害於C公司。
案經檢察官偵查起訴,法院判決被告甲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營業秘密罪;D公司則因受雇人任職期間,因執行業務而犯營業秘密法之罪,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前段規定,科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所定之罰金。
一、 衡諸A、C公司間保密合約,已明訂機密資訊之揭露方保有該資訊所有權,C公司於系爭專案期間將營業秘密提供予A公司,C公司仍保有該等資訊之所有權,並未喪失營業秘密所有人之身分。
二、 甲因執行業務之所為已該當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重製、使用該營業秘密罪;D公司對於犯罪之發生,未盡力為防止行為:
(一) 所謂盡力為防止行為,事業主應對客觀上足認必要措施採取防止違法措施,倘事業主僅採取一般性、抽象性之注意、警告措施,並不足夠,而應要有足以有效防止違法行為發生之具體措施,始得主張免責。
(二) 甲剛入職任職D公司後不久,曾以載有A公司字樣之A公司內部資料簡報在D公司進行報告,D公司卻未加以警覺,對於所錄用屬主管職級,且因之前工作經歷曾接觸告訴人A公司內部資訊之甲,究竟有無符合前揭保密承諾書及僱用契約書條款,並未進行實質審核,顯未盡核實之責,應屬監督不力。至D公司雖提出「OO科技資訊安全教育課程簡報」「OO同仁必備的法律常識簡報」,欲證明其內部對於防止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有完善的教育訓練,D公司對於甲實則並未落實關於資訊安全及防止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之教育訓練,該等簡報自無從作為有利D公司之認定。
三、綜上,D公司對於被告甲所採取防止侵害他人營業秘密之措施,僅徒具形式,並非積極、具體及有效之防止行為,自無從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但書規定主張免責。D公司對甲任職期間因執行業務,而觸犯前揭違反營業秘密法之罪,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前段規定予以處罰。
- 發布日期:114-10-02
- 更新日期: 114-10-03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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