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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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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意圖仿襲攀附他人商標而申請註冊商標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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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圖 1:系爭商標

4.法律e教室_2-1_商標權組

註冊第2260578 號商標
第43 類之「飲食店;小吃店;火鍋店;啤酒屋;飯店;自助餐廳;備辦雞尾酒會;備辦宴席;點心吧;外燴;伙食包辦;流動飲食攤;快餐車;小吃攤;餐廳;學校工廠之附設餐廳;速食店;早餐店;漢堡店;牛肉麵店;拉麵店;日本料理店;燒烤店;牛排館;涮涮鍋店;素食餐廳;提供餐飲服務;備辦餐飲」服務

 

附圖 2:參加人先使用之「渡邉及圖」商標

4.法律e教室_2-2_商標權組

4.法律e教室_2-3_商標權組

 

附圖 3:據爭商標(參加人之申請註冊商標及註冊商標)

4.法律e教室_2-4_商標權組

1.申請第 110047114 號
第43類:餐廳;燒烤店;涮涮鍋店;日本料理店等服務。
2.註冊第 02193168 號
第29 類:肉類;肉類製品;日式烤雞串等商品。
3.註冊第 02218504 號
第16類:紙製筷套;紙製餐盒;紙製容器等商品。
4.註冊第02278810 號
第30 類:烤肉醬;調味醬;調味用沾醬;調味料等商品。
5.註冊第02279129 號
第35 類:食品零售批發;農產品零售批發等服務。

4.法律e教室_2-5_商標權組

1.申請第110047119 號
第43 類:餐廳;居酒屋;燒烤店;涮涮鍋店等服務。
2.註冊第02193169 號
第29 類:肉類;肉類製品;日式烤雞串等商品。
3.註冊第02218505 號
第16 類:紙製筷套;紙製餐盒;紙製容器等商品。
4.註冊第02278811 號
第30 類:烤肉醬;調味醬;調味用沾醬等商品。
5.註冊第02197060 號
第35 類:農產品零售批發等服務。

4.法律e教室_2-6_商標權組

1.註冊第02236186 號
第30 類:烤肉醬;調味醬;調味用沾醬等商品。
2.註冊第02236644 號
第35 類:食品零售批發;飲料零售批發;農產品零售批發;廚房設備零售批發等服務。
3.註冊第02237474 號
第43 類:餐廳;居酒屋;燒烤店;涮涮鍋店;日本料理店;和食餐廳服務等服務。

 

案情說明:

      原告「渡邊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0年5月21日申請註冊「渡邊」商標並指定使用於第43類的「飲食店、小吃店」相關服務,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被告)核准註冊為第2260578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東正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異議,主張原告商標有第30 條第1項第12款之情事,被告於113年5月31日作成系爭商標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於同年9月27日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意旨摘要:

一、 參加人使用據爭商標(如附圖2所示)早於原告使用系爭商標(如附圖1): 依參加人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其早於109年10月20日建立「日本料理渡邉」FB粉絲專頁,於同年11月12日在該FB粉絲專頁上公開「日本料理渡邉」等字樣,同年月17日在Youtube頻道即有新聞報導藝人蕭敬騰與日本主廚渡邉信介合作,以渡邉信介主廚之姓氏命名的「渡邉」日本料理店,並於同年11月19日正式開幕,之後陸續有媒體、Youtuber拍攝影片報導等。

二、 原告於109年5月29日設立之「渡邊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及「渡邊屋和風料理」,其公司名稱特取及餐廳主要識別部分為「渡邊屋」,與系爭商標之「渡邊」並不相同。

三、 「渡邊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於109年5月29日設立時,所營事業並未包含餐館業,109年1月6日原告代表人投資之寶亞開發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新設一飲食事業部,招聘渡邊勝夫擔任行政總廚一職云云一事,尚屬可疑,行政主廚渡邊勝夫之名片,並無印製日期等資料可佐。109年7月24日渡邊勝夫加保原告時,原告均未設立臉書粉絲專頁,卻於參加人於同年10月20日在臉書成立「渡邊」粉絲專頁後,始連續於同年11月4日、5日在臉書建立「渡邊日本料理」粉絲專頁。

四、 「渡邊」固為日本姓氏,然據爭商標文字「渡邉」中,「邉」字為「邊」字之異體字,尚非習見,與其表彰服務之說明無直接關聯,具相當之識別性,而系爭商標其後以與據爭「渡邉及圖」商標高度近似中文「渡邊」申請註冊,且指定使用之服務高度類似,原告因與參加人間具有同業競爭關係,知悉參加人先使用之據爭商標存在,客觀上自難諉為巧合,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判斷,堪認原告於申請日前已知悉據爭商標存在,並有意圖仿襲申請註冊之情事。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並無違法,本案判決維持訴願決定,原告之訴駁回。

 

  • 發布日期:114-10-02
  • 更新日期: 114-10-03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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