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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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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人於說明書中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用語有賦予特別意義,依該特別意義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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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說明

      原告為我國發明第I380671號(下稱系爭專利1)、第I439669號專利(下稱系爭專利2)之專屬被授權人。原告主張:被告未經伊同意,而進口、販賣要約、販賣Find N系列、Find X系列、Reno系列、A系列手機裝置(下稱系爭商品),所安裝使用之「Color OS13」或「Color OS14」作業系統,經比對其於使用者手冊或被告網頁記載實施之技術特徵後,已落入系爭專利1及2請求項之文義範圍,構成專利權之侵害。爰依專利法第96條第2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請求被告損害賠償等情。

      被告為OPPO手機在臺灣的總代理,負責銷售。被告主要抗辯:(1)原告係以「Color OS13」或「Color OS14」使用者手冊、OPPO網站截圖及被告網頁刊載之手機規格、參數等頁面截圖資料進行比對,並非系爭商品實際顯示結果,且上開使用者手冊所描述之應用程序或功能,亦非在所有國家或地區、機型均可使用,可能因系統優化而發生變化,原告所提原證6至11之手機型號亦無法完全對應附表所示所有機型,尚難據此認定系爭商品有原告所稱功能,故無法證明系爭商品有侵害系爭專利之情形。(2) 關於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多工處理模組」、「無線視訊通訊模組」…等用語不明確有解釋必要。又依原告於101年3月5日提出系爭專利1之修正本,於說明書第14、15頁所新增關於「多工處理器」內容似有超出原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之揭露範圍;系爭專利1之說明書關於「多工處理模組」記載並非明確、亦無充分揭露…另依被告所示之證據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1請求項1、3、4、6、11及系爭專利2請求項14均不具進步性,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等語。

      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判決如下:「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意旨摘要

一、系爭專利1關於請求項1用語「多工處理模組」之用語應如何解釋?

1、請求項中「多工處理模組」的用語解釋應依據說明書中所載該用語之特定意義予以解釋

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述「多工處理模組」,依其記載「多工處理模組,耦合至該控制單元以利於多工處理資訊」,即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多工處理模組」揭示用於多工處理資訊,另依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4至15頁記載「多工處理模組500可同時處理不同程式或工作,特別是處理多方影像訊號時。欠缺多工處理模組500將造成訊號的延遲而造成語音訊號與影像訊號處理不同步」,可知系爭專利1之「多工處理模組」具有將影像訊號與語音訊號同步的功能。據此,系爭專利1請求項1所述「多工處理模組」應解釋為「具有可同時處理不同程式或工作及將影像訊號與語音訊號同步功能之組件」。

2、被告主張不可採之理由

被告雖辯稱: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多工處理模組」應解釋為「可同時處理不同程式或工作的模組」,不應讀入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4頁於西元2012年3月5日提出修正本所增加之「多工處理模組500可同時處理不同程式或工作,特別是處理多方影像訊號時。欠缺多工處理模組500將造成訊號的延遲而造成語音訊號與影像訊號處理不同步」內容;惟查:

於解釋請求項時,對於其中之已知用語雖應將其解釋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理解之通常意義,然若專利權人於說明書中對於該用語有賦予特別意義,應依據說明書中所載該特別意義予以解釋。如前所述,依據系爭專利1說明書第14至15頁記載可知,系爭專利1之「多工處理模組」具有將影像訊號與語音訊號同步的功能,是解釋該多工處理模組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所理解具有可同時處理不同程式或工作功能之通常意義外,尚應包含系爭專利1說明書所賦予具有將影像訊號與語音訊號同步功能之特別意義,故被告所稱並不足採。

3、系爭商品為一種安裝「Color OS13」或「Color OS14」作業系統之手機裝置,依原證4之第24頁記載「…輕觸多工鍵二、系爭專利主要圖式,進入多任務介面,應用程式分割畫面組合即可保留在多任務中」、第22頁記載「當您正在開會或是視訊時,需要快速記錄內容…」,可知系爭商品之手機裝置具有多工處理及視訊之功能。然依前述,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多工處理模組」應解釋為「具有可同時處理不同程式或工作及將影像訊號與語音訊號同步功能之組件」,亦即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多工處理模組」,除可同時處理不同程式或工作,亦具有將影像訊號與語音訊號同步之功能,而依原證4或原證6至11之內容,系爭商品並未具有可對應系爭專利1請求項1之可將影像訊號與語音訊號同步功能的「多工處理模組」,故系爭商品即未為系爭專利1請求項1要件1A、1G所文義讀取。


二、系爭專利1主要圖式

4.法律e教室_1-1_爭審組

第一圖係系爭專利1之可攜式裝置的方塊圖

 

  • 發布日期:114-10-30
  • 更新日期: 114-10-31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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