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執行職務侵害他人的著作財產權,公司會有責任嗎?
近來政府大力推動國民旅遊,住宿業者無不積極行銷以吸引遊客。某風景區觀光飯店也趁勢推出「美景配美宿」促銷活動,老闆並將網路行銷的業務全權交由年輕員工小林負責,身為臉書粉專小編的小林為了想快速完成老闆交代的工作,直接從網路上下載了幾張湖畔夕陽照,並添加廣告文案後上傳粉專,果然引來熱烈迴響,飯店訂單爆滿。不料之後有位攝影師發現自己拍攝的照片在未經其授權或同意下遭到盜用,憤而一併對粉專小編小林及飯店業者提出刑事告訴。老闆得知後滿腹委屈,強調這是員工小林個人行為,自己完全不知情,而且也沒指示小林去盜用他人作品,如今卻只因幾張照片惹來侵權官司,難道公司業者也會連帶有刑事責任嗎?
首先,員工小林的上述作為,涉及「重製」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的利用行為,構成著作財產權的侵害,攝影師可基於著作財產權人的地位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及第100條)。又依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至第九十六條之一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各該條之罰金。」著作權法所設計的「兩罰」規定,是當員工執行業務若涉及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時,員工個人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法人或雇主也會因未盡到監督及注意義務,而必須承擔相應的刑事罰金責任,以確保著作權人的權益。
經過此事件飯店老闆明白,若想避免侵權風險,業者不能夠僅以「不知情」就可免除法律責任,而應該教育員工在執行業務時,須建立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又老闆得知智慧局每年都有提供「專家服務團智慧財產權講座」的服務,接受企業、公司、民間團體或機關學校的申請,安排法律專家親自到現場開課講授,於是老闆趕緊申請並安排全體員工參加著作權教育訓練!
- 發布日期:114-12-02
- 更新日期: 114-12-03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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