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註冊商標之被授權人主張其為先使用人之認定
附圖1:系爭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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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第02186533號 第31類:動物飼料;狗飼料;貓飼料;飼料用乾草;果渣;狗餅乾;動物食品;寵物食品;動物食用穀物;飼料用稻草;寵物飲料;供寵物便溺用香味沙;供寵物便溺用紙製沙;供動物便溺或睡臥用稻草;貓砂;供動物便溺用貓砂;家畜動物用墊草;供動物睡臥用墊草。 |
附圖2:原告前經第三人授權使用之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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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第01762153號 第31類:動物飼料、飼料、狗飼料、貓飼料、飼料用乾草、果渣、狗餅乾、動物食品、寵物食品、動物食用穀物、飼料用稻草、動物可食用咀嚼物、寵物飲料、供寵物便溺用香味沙、供寵物便溺用紙製沙、供動物便溺或睡臥用稻草、貓砂、供動物便溺用貓砂、家畜動物用墊草、供動物睡臥用墊草。 |
附圖3:據以異議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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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說明:
參加人(即商標權人)於民國110年4月13日以「健康時刻」作為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1類商品申請註冊,於110年12月11日公告核准註冊第02186533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以系爭商標之註冊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規定情形,提起異議,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被告)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濟部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提起行政訴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意旨摘要:
一、 依異議卷附資料,可知註冊第01762153號「健康時刻」商標之權利人甲已於109年12月15日死亡且無繼承人,該商標自甲死亡後即告消滅,縱依相關事證,參佐原告於異議及訴訟階段所稱得到註冊第01762153號「健康時刻」商標之商標權人甲、甲實際主導營運之A公司或B公司之授權,在市面上行銷「健康時刻」潔牙骨商品等語,可推認甲、A公司、B公司間原存有經銷合作關係,惟渠等合作關係自甲死亡及註冊第01762153號「健康時刻」商標權利消滅後即失所附麗。原告於108年9月至109年8月間向A、B公司購入「健康時刻」商標商品,販售予店家之情形,均係註冊第01762153號「健康時刻」商標未消滅前之行銷資料,無法作為原告於該註冊商標權利消滅後,為表彰自己商品而使用據以異議商標之事證。
二、 該「健康時刻」潔牙骨商品包裝上標示之製造商為C公司而非原告,原告雖提出證據主張其代表人乙為C公司之股東,二者為關係企業,該商標處於原告所使用狀態,然C公司與原告仍屬不同法人,且前揭潔牙骨商品包裝上所載地址為C公司新北市永和區之設址,完全未見商品表彰來源自原告之任何標示,僅憑原告於109年12月至110年4月間銷售「健康時刻」商標商品,尚難逕認原告於甲之「健康時刻」商標權利消滅後至系爭商標申請註冊前,已有為表彰行銷自己潔牙骨商品之意思而先使用據以異議商標之事實。
三、 系爭商標係由單純中文「健康時刻」所構成,據以異議商標亦由單純中文「健康時刻」所構成,二者商標相較,均有相同之中文「健康時刻」,於外觀、讀音及觀念均相彷彿,應屬近似程度極高之商標。
四、 系爭商標指定使用之商品,與據以異議商標先使用之犬用潔牙骨商品相較,前者為動物飼料食品或動物便溺、睡臥相關商品,後者為動物可食用咀嚼之商品,二者或商品功能、性質相似,或於產製者、行銷管道及消費族群等因素上具有共同或關聯之處,依一般社會通念及市場交易情形,應屬類似之商品。
五、 依參加人提出之證據資料,雖可知參加人係於110年4月13日對甲註冊第01762153號「健康時刻」商標申請廢止,並於同日申請註冊系爭商標,參加人申請註冊系爭商標時應已知悉甲註冊在先之「健康時刻」商標存在。惟「健康時刻」屬日常生活中常見之詞語,且依商標註冊資料可知,第三人以「健康時刻」作為商標或其一部分,指定於各類商品或服務申准註冊且尚存有效者,所在多有,縱原告主張於系爭商標註冊申請日前,市場上另有原告所舉前述「健康時刻」商標商品銷售情形,除尚難逕認已有為表彰行銷自己潔牙骨商品之意思而先使用據以異議商標之事實,亦難認參加人係基於仿襲惡意所為,應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本文規定之適用。綜上所述,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核無違誤,原告之訴駁回。
- 發布日期:114-12-02
- 更新日期: 114-12-03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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