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評或貼文中使用電影劇照,是著作權小偷,還是「合理使用」?
熱愛電影的阿強最近看完了一部叫好又叫座的熱門大片,激動之餘,他在自己的部落格寫了一篇深度影評。為了讓讀者更有臨場感,阿強從網路上搜尋了幾張電影官方發布的劇照,甚至從預告片中截取了幾張經典畫面,用來解析導演的運鏡與構圖。
文章發布後反應熱烈,但阿強心裡卻有些忐忑:「我雖然只是分享心得,也沒有收錢,但這些劇照畢竟不是我拍的,這樣直接截圖放在文章裡,會不會變成『著作權小偷』呢?」
智慧局在聽完阿強的疑慮後,詳細地為他解惑:
電影每一張劇照或影片截圖的著作財產權通常屬於片商或製作公司。將這些影像放在自己的部落格或社群貼文,會涉及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及「公開傳輸」行為。不過,阿強的情況是否有機會主張著作權法第 52 條「引用」的合理使用?
智慧局進一步說明,著作權法第 52 條的「引用」在法律上有其要件:
所謂「引用」,是指任何人為報導、評論等正當目的之必要,得在合理範圍內,節錄或抄錄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自己創作之參證或註釋之用。
這意味著,主張引用的前提是:阿強必須先有自己的創作(也就是那篇影評文字),他人的劇照只是作為自己評論的「參證」或「註釋」,且能與自己創作的部分明確加以區別,並於合理範圍內利用。因此,如果只是單純轉貼劇照而沒有實質評論,就沒有主張本條合理使用的空間;且利用時,必須依著作權法第 64 條規定,以合理方式明示其出處。
為了讓阿強更明白,智慧局舉例:「若網友小明沒寫評論,只上傳 50 張電影截圖做成『懶人包』,這就不符合『引用』的要件 。」因小明缺乏「個人創作」,只是單純轉載圖片吸引點閱,且大量截圖可能影響票房,而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
阿強聽完恍然大悟:「原來引用不是隨便貼圖再寫兩句話就行啊!」他決定除了標註出處,也會更加精簡圖片,並充實自己的原創解析,以確保在合法範圍內分享對電影的熱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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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5-03-03
- 更新日期: 115-03-03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1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