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公差範圍」為公司經驗累積,且經整理分析而成,非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能知悉,具秘密性

字型大小:

      被告甲受僱於告訴人A公司,擔任VPC研發五部(下稱研發五部)工程師,並於任職時與A公司簽署「服務合約書」(下稱合約書),內容載明員工就A公司之營業機密負保密義務。後甲以照片翻拍方式,將「探針卡設計圖面」(下稱系爭圖面)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已自A公司離職之被告乙。經A公司察知上情後,即向被告甲、乙提出告訴。

      本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認系爭圖面為A公司之營業秘密,被告甲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判決意旨如下:

一、 系爭圖面具秘密性及經濟性                             

(一) 系爭圖面為探針卡補強圈跟測試機台測試孔連結的機構件,該機構件為A公司配合B公司測試機台組裝設計而成。圖面所示資訊包含將B公司原本給的「培林到底座距離」公差調整為較寬鬆的尺寸數值,以及組裝時檢驗精度是否符合上下限規定,相同於厚薄規功能的「CAM量測治具」設計圖。據證人證稱,原先B公司給的規格較為嚴格,經A公司不斷測試,調整為較寬鬆後,得以更容易製作探針卡。足見系爭圖面所示之公差範圍為A公司本於製作探針卡過程中之經驗累積,並經整理、分析而成,非為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知悉,應具秘密性。

(二) 而上開設計圖面中之公差範圍與厚薄規數據,可使A公司能快速檢驗探針卡之尺寸、驗證品質,以達減少研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亦具經濟性。

二、 A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A公司將系爭圖面之電磁紀錄存放於公司之伺服器,採取分層權限之方式,僅得由該部門員工以帳號密碼登入後始可閱覽,並於圖面檔案上標註機密。其亦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法,定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並與被告甲簽署合約書,約定保密義務。另針對機密資訊之存取以及電子郵件寄送皆有加以監控,且管制空間設有門禁、CCTV。足見A公司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並非完全任由員工得以隨意存取系爭圖面,可認其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三、 被告甲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

本案被告甲翻拍系爭圖面後,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重製檔案傳送予已離職之被告乙。法院認為若甲有工作上疑問需解決,可尋求在職之同仁協助,不須求助離職同事,其傳送系爭圖面之行為顯然逾越A公司之授權範圍。又以甲後續欲再度提供乙其他A公司資訊之情形觀之,可見甲重製上開營業秘密無正當理由,主觀上顯有不法之意圖,因此判決甲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

 

  • 發布日期:115-07-02
  • 更新日期: 115-07-03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91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