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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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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規避公司保密措施,竄改降低檔案機密等級而洩漏第三人,犯未經授權洩漏營業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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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甲任職於A公司,自106年7月1日起負責新製程開發工作,於負責某專案期間,自行申請A公司實驗室製作與該專案有關之量測報告,且明知所製作之4份報告(下稱系爭報告)屬A公司標示為「Security B」等級之營業秘密,除經公司廠、處長級之主管核准,且於寄發電子郵件時副知廠、處長以外,不得對外揭露,竟擅自將系爭報告之檔名竄改為其所任職級得自行寄出的「Security C」等級,於112年2月21日將系爭報告作為電子郵件之附件以重製後,逕行寄送予外部人員而洩漏之。經A公司提起告訴,檢察官提起公訴。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認被告甲「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而洩漏該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判決意旨如下:

一、 系爭報告具秘密性與經濟性

證人於調詢時陳述:如果其他廠商拿到這份量測報告,將會知道A公司實驗室至少耗費10年才得出的流程和分析方法數據,對於競爭對手的競爭力將有顯著提升,此為A公司領先同業的原因,競爭對手的技術仍不及此。足認本案資訊屬於A公司關鍵技術資訊,已符合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1、2款所定之秘密性與經濟性,擅自洩漏將會造成A公司於產業競爭上之重大損害。

二、 A公司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證人於法院審理中證稱:實驗室的報告都是Security B,從未變更,A公司規定「Security B」要標示在文件上。保密措施部分,A公司有規定對Security作分級,報告只有NEED TO KNOW的人才看得到,Security B在傳遞時,規定一定要經過廠、處長等級主管同意,副本要CC給主管及廠、處長,系爭報告完成後是上傳到eService系統,上傳該系統後就無法再更動,與卷內資料相符。佐以A公司另有制訂「資訊安全標準」,並對被告甲提供相關教育訓練等資料,足認本件資訊於被告甲行為時確屬經A實驗室標明「Security B」等級之機敏文件,且已依相關辦法執行合理保密措施無訛。

三、 被告甲「明知」系爭報告為A公司保密等級標示為B級之營業秘密,未經同意不得揭露,仍擅自洩漏之。

被告甲於任職時曾簽訂聘僱契約,依該契約第2條規範,對於公司機密應遵守保密義務,未經公司同意,不得將機密資料以任何方式向他人揭露;A公司每年進行相關教育訓練,以確保員工了解公司機密資料之保密義務及相關規範,依被告甲之A公司教育訓練完訓紀錄、教育訓練課程內容可知,被告甲確有於111年間接受A公司所定機敏文件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教育訓練;被告甲曾供承本案郵件所附檔名「Security C」是其所加上,因其知悉不將文件改名為此,無法將該郵件寄出等語,足認被告甲主觀上對於A公司之機敏文件管理辦法所定權限及文件處置規定相當清楚,且係為了避免A公司內部控管及順利將本案郵件寄出予與職務相關之外部人員,而擅改文件機敏等級為「Security C」而洩漏之。

  • 發布日期:115-09-02
  • 更新日期: 115-09-04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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