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註冊與外國國徽相同或近似之商標,不以混淆誤認之虞為判斷要件

案情說明
原告前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雪の恋YUKI & LOVE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0類「糕餅;麻糬;鳳梨酥;糖果;餅乾;穀製零食;蛋捲;蛋糕;即食穀製乾點;穀類脆片;米果;月餅;煎餅;綠豆糕;太陽餅;蛋黃酥;蛋塔;銅鑼燒;泡芙;捲心餅乾」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被告認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情形,以114年6月4日商標核駁第0446407號審定書為核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同年10月16日經法字第11417306110號訴願決定駁回後,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意旨摘要
一、 菊花紋章(日語:きくかもんしょう、 きっかもんしょう Kikuka Monsh、Kikka Monsh),是日本各式以菊花作為樣式的家紋之總稱,通常用來指稱日本皇室的家徽。日本法律並未確立正式的國徽,習慣上日本皇室(天皇家)的家徽「十六瓣八重表菊紋」(日語「八重」(やえ)是重瓣之意,非指數量),即菊花紋章被廣泛作為日本代表性的國家徽章而使用。又日本政府透過WIPO國際局通知,請我國依據巴黎公約第6條之3規定給予保護,並公告於商標公報第40卷第8期(102年4月16日)。
二、 系爭商標圖樣係由「雪の恋YUKI & LOVE設計圖」與12片花瓣之對稱花朵圖形上下排列所構成,而日本政府菊花國徽則由16片花瓣之對稱花朵圖形所構成,且於各片花瓣外緣間另有以弧線連接的二重瓣設計(如圖所示)。兩者花朵圖樣相較,均有以中心一圓圈結合外層一圈花瓣的花朵圖樣,且各片花瓣形狀皆為雙放射直線及一弧形所組成,花瓣與花瓣間並緊密相連且以環型對稱方式排列,僅花瓣數分別為12片或16片,以及各片花瓣外緣之間有無另以弧線連接的二重瓣設計之些微差異,予消費者之寓目印象係屬近似。雖系爭商標另有結合「雪の恋YUKI & LOVE設計圖」之文字及雪花圖形,惟予消費者寓目印象並未改變系爭商標圖樣上之花朵圖形,與日本政府菊花國徽近似,而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所定不准註冊之事由。
三、 原告主張依巴黎公約第6條之3第(2)款(a)規定,及《巴黎公約解讀》一書中所述,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之近似判斷應較「混淆誤認之虞」所定義之近似更為狹隘及嚴謹,非僅一部分近似即逕為判斷為整體近似。商標圖案與法條所稱之旗幟判斷應以該商標圖樣是否造成消費者誤認為斷,亦應考慮該等旗幟、徽章之構成與商標圖樣之整體觀察以及做為商標之識別性等因素綜合考量云云。然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立法目的,係考量外國國徽象徵國家或國家之精神,自不宜使其附著於商品、使用於服務流傳市面,且本款之適用,係以商標圖樣是否與外國國徽相同或近似為要件,並不以造成消費者誤認誤信或混淆誤認為要件。系爭商標與日本政府菊花國徽,均有顯著而予人寓目印象深刻之花朵圖形,二者之花瓣數量雖不同,然均為以中心一圓圈結合外層一圈花瓣的花朵圖樣,且各片花瓣形狀皆為雙放射直線及一弧形所組成,花瓣與花瓣間並緊密相連且以環型對稱方式排列,外觀極相彷彿,且系爭商標使用之「雪の恋」係日文漢字或平假名,「YUKI」為日文「雪(平假名:ゆき)」之羅馬拼音,又傳達給消費者與日本或其國家精神有關之印象,從消費者對系爭商標之外觀及觀念上之整體印象而言,將與日本政府菊花國徽所象徵之日本或其國家精神產生聯想,即違反前開第2款之規定,至於是否有致混淆誤認之虞則在所不問。
- 發布日期:115-09-02
- 更新日期: 115-09-04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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