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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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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新增功能性敘述之內容,是否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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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說明

      訴外人黃○○前於107年11月14日以「管路清洗頭」向智慧局(以下稱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9項(嗣修正為8項),經被告准予專利(公告號第I673120號,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2項規定提起舉發,訴外人於113年2月6日提出系爭專利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其後,系爭專利權於113年11月15日經申准讓與登記予原告。案經智慧局審查認系爭專利更正本不符專利法第67條第2項規定,應不准更正,並依原公告本審認系爭專利以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請求項1至8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以113年8月25日訴願決定駁回後,原告不服訴願決定,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訴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如下:「一、原告之訴駁回。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判決意旨摘要

一、 系爭專利說明書【0016】、【0024】、【0027】、【0031】之更正內容,不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    

(一) 經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24】段更正內容新增「當該管路清洗頭3在該管路6內部空間60前進阻力大時,每一該鋼絲刷條5形成反作用力而有往下的力量,使每一該鋼絲刷條5一端受力較大,而每一該鋼絲刷條5另一端基本上沒有受力,反而固定力較好,尤其,利用每一該鋼絲刷條5一端鉤住在該軟性本體4的該前端40,使每一該鋼絲刷條5形成拉住的固定力而不會往下被拖拉出,以增強每一該鋼絲刷條5的固定力,」惟由系爭專利圖式第6-1圖僅揭示該管路清洗頭3於管路6內部空間60平順處與轉彎處示意圖。復參系爭專利公告本說明書【0023】揭示「當該管路清洗頭3在該管路6內部空間60清洗汙垢時,由於每一該鋼絲刷條5較軟,其往後的延展性及緩衝範圍較大,每一該鋼絲刷條5在該管路6內部空間60平順處或轉彎處遇到硬汙垢或較大汙垢時,都不容易被卡住」,第【0027】段揭示「搭配第6-1圖及第6-2圖所示,藉由將每一該鋼絲52未連接該橡膠層51與該布層50的一端朝向該軟性本體4的該前端40設置,當該管路清洗頭3在該管路6內部空間60前進時,每一該鋼絲52具有彈性而不容易被硬汙垢或較大汙垢卡住」內容,由前揭原公告說明書及圖式揭示內容並無法無歧異得知原告113年2月6日所提更正新增內容,是以該更正內容係已引進新事項,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113年2月6日說明書第【0024】更正內容不符專利法第67條第2項之規定。

(二)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16】、【0027】、【0031】段更正增加之內容與前揭第【0024】段內容相當,亦已引進新事項,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不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2項規定。 

(三) 原告主張113年2月6日更正本內容係配合系爭專利鋼絲刷條5固定結構及鋼絲刷條5在管路轉彎處承受較大拉力,鋼絲刷條5必須有更優的固定力所直接推導,其中系爭專利說明書第【0024】段第3至10行更正內容係依據原公告說明書第【0024】段第1至3行配合圖式第3圖、原公告說明書第【0004】段第1至4行配合圖式第2圖、原公告說明書第【0023】段第1至5行配合圖式第6-1、6-2圖等內容,依據原公告圖式第6-1圖中早已揭露出,無歧異直接推導出在該管路6於轉彎時,該軟性本體4最外圍的該鋼絲刷條5的長度變長,其拉力更大云云。惟查:

1. 由原告聲請更正所引用內容並未記載「前進阻力大時,每一該鋼絲刷條形成反作用力而有往下的力量,使每一該鋼絲刷條一端受力較大,而每一該鋼絲刷條另一端基本上沒有受力,反而固定力較好,尤其,利用每一該鋼絲刷條一端鉤住在該軟性本體的該前端,讓每一該鋼絲刷條形成拉住的固定力而不會往下被拖拉出,以增強每一該鋼絲刷條的固定力」。另由公告時圖式第6-1圖所示僅呈現轉彎處外側鋼絲刷條所受拉力較內側大,並無法由6-1圖內容直接推導出更正內容所述鋼絲刷條另一端受力情況,固定力優劣、及鋼絲刷條一端是否鉤住軟性本體前端等技術特徵,是以該更正內容已超出系爭專利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原告主張顯不足採。

2. 原公告說明書第【0016】、【0027】、【0031】段增加之更正內容亦有前揭所載超出系爭專利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亦不符合專利法第67條第2項規定。

二、系爭專利之主要圖式

4.法律e教室_1-1_爭審

 

  • 發布日期:115-10-01
  • 更新日期: 115-10-02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 點閱次數: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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