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力廠商逾越授權範圍,擅自重製、使用委託公司之內部生產資訊,製造及銷售硬度計產品,須負刑責
被告甲係A公司代表人,與日商B公司(下稱B公司)於85年至108年間,陸續簽訂「品牌硬度計及零件生產委託契約書」等契約,約定由A公司受託製造B公司硬度計等產品零件或組裝該等產品。被告甲明知因上開契約而獲B公司授權知悉及持有之硬度計零件,即內環與外環等數值及相關圖面資訊,屬A級機密之營業秘密,自107年起逾越授權範圍,以A公司名義,重製、使用上開「內外環組裝公差」數值等,生產製造硬度計產品共28台,並銷售、出口予C公司,經B公司提起告訴,檢察官偵查起訴。
本案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認定A公司代表人被告甲執行業務而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逾越授權範圍而洩漏營業秘密罪」,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前段規定科以罰金,判決意旨如下:
一、 系爭B公司硬度計零件之「內外環組裝公差」數值等資訊,具秘密性及經濟價值
(一) 本案硬度計零件之「內外環組裝公差」數值為B公司之營業秘密,與硬度計之量測精準度有關,且緊配的設計是每家公司的KNOW-HOW,屬於廠牌的營業秘密,是經過多次測試後才得出最好的測試數值,其他廠商不可能隨便得知測試數值結果,具有秘密性。
(二) 該等商業性資訊,因該數值攸關量測精準度而影響儀器功效,於該基礎上製作生產本案硬度計,可節省量測及試誤成本、時間,具有實際之經濟價值。
二、 B公司內部訂有「機密分類規定」等規範,亦與A公司約定保密義務條款,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一) B公司除於公司內部訂有「機密分類規定」規範,將「內外環組裝公差」數值及相關圖面資料歸類為公司「A級」機密,並規定未經總經理許可不得向外部展示,且將該「機密分類規定」發予所有員工知悉外,並將「內外環組裝公差」相關圖面原檔,儲存於總公司1F設計開發部之檔案伺服器,僅能藉由總公司1F之CAD終端裝置(6臺電腦)進入,且僅設計開發部特定成員知悉登入帳號、密碼,而B公司與被告A公司簽訂之上開契約,亦載明保密義務範圍包括「內外環組裝公差」數值及相關圖面之契約條款等情,勘認B公司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二) 另B公司與A公司簽訂委託加工生產契約書約定A公司不得自行銷售,僅得由B公司在台銷售,且雙方定有保密義務條款,明訂A公司保密義務範圍包括B公司提供之「內外環組裝公差」數值及相關圖面資訊,觀諸B公司與A公司所定契約保密條款,均涵蓋B公司於本案硬度計之圖面、資料,並無限定於僅蓋有「機密」或相類標示者,被告甲於偵查中亦供承其知悉前開保密條款內容,且有好好保管B公司所供圖說等語,可認B公司前揭保密措施確有執行而使被告甲得以知悉,又衡以B公司於106年之資本總額5,000萬日圓,僅屬中小型企業之資力規模,佐以前揭B公司所採之實體與資訊管制措施,已足認其就「內外環組裝公差」圖說資訊已設有合理保密措施無訛。
三、 被告甲為A公司代表人,為謀取利益,即逾越契約授權,擅自重製B公司上開營業秘密,以供A公司所使用,不僅侵害告訴人B公司上開營業秘密,亦對B公司硬度計產品之銷售,產生不利影響,所為確有不該,應予非難,被告A公司因代表人甲執行職務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前段規定,科以罰金。
- 發布日期:115-11-03
- 更新日期: 115-11-04
- 發布單位:國際及法律事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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