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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判決
項次 | 判決分類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相關法條 | 判決簡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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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判決 | 114-01-16 | 112年度上字第373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 於全球性官方購物網站使用商標之證據調查 |
2 | 行政判決 | 114-01-24 | 113年度行商訴字第9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 系爭商標之註冊有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本文前段規定不得註冊之情形 |
3 | 行政判決 | 113-11-21 | 113年度行商訴字第4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 商標使用同一性之判斷,及商標權人為公司代表人時,公司之商標使用行為是否得認定商標權人有使用 |
4 | 行政判決 | 113-12-12 | 113年度行商訴字第15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 商標授權關係是否須具備要式性及商標使用之認定 |
5 | 行政判決 | 113-10-17 | 113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 有關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混淆誤認之虞之認定 |
6 | 行政判決 | 113-11-01 | 113年度行商訴字第19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 有關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意圖仿襲」之認定及權利瑕疵之概括承受 |
7 | 行政判決 | 113-08-22 | 113年度行商訴字第10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 系爭商標有無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情形,而不得註冊? |
8 | 行政判決 | 113-04-12 | 112年度上字第55號 |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 | 立體商標識別性之證明力要求 |
9 | 行政判決 | 113-05-23 | 112年度行商訴字第41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 1.系爭商標是否有使用於「物理治療;護理;健康諮詢」服務? 2.「醫療、治療服務」與「醫院;診所;物理治療;護理;健康諮詢」是否為性質相當之服務? |
10 | 行政判決 | 113-06-06 | 112年度行商訴字第55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 系爭商標是否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之適用? |
11 | 行政判決 | 113-03-29 | 112年度行商訴字第14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 商標權人所提供之旅館服務位於國外,應如何認定其商標在我國有真實使用? |
12 | 行政判決 | 113-05-02 | 112年度行商訴字第57號 | 商標法第35條第1項、訴願法第18條 | 商標權人以外之第三人或爭議案申請人,非屬該商標核准審定書之處分相對人,不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不得提起訴願。 |
13 | 行政判決 | 113-02-22 | 111年度上字第463號 |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3款。 |
商標是否具有識別性之認定時點,以及多個商標合併使用之證據採認原則 |
14 | 行政判決 | 113-01-25 | 112年度行商更一字第1號 | 商標法第18條、第29條第1項第1款 |
商標識別性之判斷及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是否應就商標圖樣與各商品或服務間之關係詳為說明其不具識別性之理由? |
15 | 行政判決 | 112-12-21 | 111年度上字第908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 「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及其類似之程度」與「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兩因素間,前者之認定可否作為後者證明有將商標使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之情形? |
16 | 行政判決 | 112-12-29 | 112年度行商訴字第18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 商標實際使用省略部分構圖元素是否影響同一性之判斷,將臺灣列入官方網站提供全球運送服務之選項,是否得認為有行銷於我國之目的? |
17 | 行政判決 | 112-10-19 | 112年度行商訴字第12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及第11款 | 商標圖樣包含「十字圖」,是否與紅十字會白底紅十字標誌構成相同或近似,有致公眾誤認誤信之虞,應綜合商標圖樣整體觀察。 |
18 | 行政判決 | 112-10-19 | 112年度行商訴字第22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款 | 商標圖樣包含不具識別性之「地理名稱」與「商品名稱」,雖已聲明不專用,惟於商標近似判斷上,仍應列入商標整體作比對,至於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得考量相關產業標示使用情形、各商標為消費者熟悉程度及系爭商標註冊申請是否善意等因素作綜合判斷 |
19 | 行政判決 | 112-07-31 | 112年度上字第20號判決 | 商標法第65條第1、2項 | 商標權人未於廢止階段提出答辯,商標專責機關依商標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廢止商標註冊,其嗣後於行政救濟階段得否提出其有使用事實之證據? |
20 | 行政判決 | 112-08-10 | 111年度行商更一字第2號判決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 商標維權使用之認定,如有利於當事人之事實或證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及行使闡明權,並就相關資料整體觀察與各項證據相互勾稽後,判斷商標是否有真實使用之情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