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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判決
項次 | 判決分類 | 判決日期 | 判決字號 | 相關法條 | 判決簡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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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行政判決 | 108-01-09 |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61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規定 | 市場調查報告的證據價值以及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的解釋適用 |
82 | 行政判決 | 107-12-13 | 107年度判字第726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 商標權人倘已檢附足資佐證之證據資料,是否應就關連性證據相互勾稽,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本於推理作用,俾以認定有無使用商標。 |
83 | 行政判決 | 107-12-26 |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62號 | 第63條第1項第2款 | 商標使用並沒有使用規模的法定要求,在法律解釋上,實在難以認為少量特定的交易就不是商標使用。 |
84 | 行政判決 | 107-12-27 | 107年度裁字第2169號 |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 | 一事不再理原則之判斷與適用。 |
85 | 行政判決 | 107-10-30 |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44號 | 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9款 | 經前案行政訴訟確定判決而為其效力所及者,得否於後續行政處分及訴願後再提行政訴訟 |
86 | 行政判決 | 107-10-11 |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64條 | 商標的使用同一性,是屬於商標維權使用的概念範疇;商標近似致混淆誤認疑慮,則是屬於商標侵權使用的概念範疇。兩者判斷標準及法理基礎各有不同 |
87 | 行政判決 | 107-10-25 |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4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 在商標廢止註冊案件中,商標使用之判斷,及實際有使用之效力及於「同性質商品」的認定 |
88 | 行政判決 | 107-09-06 | 107年度判字第518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 | 商標法所規定之評定、異議、廢止各款事由,係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規定之「理由」,是以申請人所另提原行政處分所依據條款外之其他事由,是為新理由,自不得於行政訴訟審理期間提出 |
89 | 行政判決 | 107-08-01 |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 |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9條第2項 | 與其他商標併行使用的實際使用例,亦可能作為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的證據 |
90 | 行政判決 | 107-07-18 |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61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 據爭商標指定商品雖因其他法律規定致無法進口我國且於另案遭受廢止註冊,惟著名商標之保護,不以在我國取得註冊商標為限,縱未在我國使用或使用情形不廣泛,但因有客觀證據顯示該商標於國外地區已經廣泛使用而達著名之程度,且其所建立之著名程度已達我國時,仍應認為係著名商標 |
91 | 行政判決 | 107-08-23 |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 指定商品或服務不具「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所列應相互檢索關係的二商標,於行政審查及司法審判個案中仍可能被認定為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92 | 行政判決 | 107-06-27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 |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29條第3項 | 申請商標之圖樣係由申請人繪製時,是否即具獨創性。 |
93 | 行政判決 | 107-05-31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04號 |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 外國網站之網頁資料,可否作為廢止案件的證據資料。 |
94 | 行政判決 | 107-05-03 |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01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 商標之使用與團體名稱或標識之使用,應加予區別。 |
95 | 行政判決 | 107-04-19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46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12款 | 兩造商標是否近似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
96 | 行政判決 | 107-03-29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89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 系爭商標於申請註冊時,既經由據爭著名商標所有人之同意而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取得併存註冊,且該同意書中亦未附有其他限制條件,客觀上自得認定據爭著名商標所有人已允許系爭商標併存於市場,而排除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混淆誤認衝突條款之適用。 |
97 | 行政判決 | 107-04-19 |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 | 商標法第29條第2、3項 | 標識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間之密切或關聯程度越直接,且可明顯解讀出產品或服務之內容,消費者亦無需運用任何想像、思考、推理或感受,即可直接領會該標識與商品服務間之關聯性者,即應屬描述性商標,而非暗示性商標。 |
98 | 行政判決 | 105-12-27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6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 商標之註冊,如有合理解釋之淵源或正當理由者,難認有意圖仿襲情事。 |
99 | 行政判決 | 106-01-25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69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款 | 兩造商標近似程度不低、商品又屬同一或高度類似,善意申請註冊之在後商標,經由大量使用亦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時,是否仍有導致混淆誤認之可能。 |
100 | 行政判決 | 106-02-22 |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96號 |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 兩造商標近似程度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