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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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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明創作獎

第17屆國家發明創作獎甄選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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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旨

為鼓勵研究創新,表彰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優秀創作者,特設置國家發明創作獎,透過遴選與獎勵機制,表揚傑出創作者,以促進創新風氣,帶動我國產業科技發展。

二、參選資格

(一)參選對象:限於中華民國之自然人。

(二)作品規定

1、發明獎

辦理評選年度前6年內取得我國之發明專利(即取得我國109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公告之發明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且於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其發明人,得就該發明報名參選發明獎。

2、創作獎

辦理評選年度前6年內取得我國之新型或設計專利(即取得我國109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公告之新型或設計專利而領有專利證書,並於報名截止日前仍為有效之專利),且新型專利須具備新型技術報告(技術報告如為申請中者,請務必檢附申請收據影本),其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得就該創作報名參選創作獎。

(三)參選規定

曾參選過之專利作品,如符合上開作品規定,得再行參選一次。但已獲獎者,不得再行參選。

三、獎項、獎額、獎助

(一)發明獎

1、金牌:本屆最多6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40萬元、獎狀及獎座。

2、銀牌:本屆最多26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20萬元、獎狀及獎座。

(二)創作獎

1、金牌:本屆最多4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20萬元、獎狀及獎座。

2、銀牌:本屆最多4件,每件頒發獎助金新臺幣10萬元、獎狀及獎座。

(三)國家發明創作獎之獎助,如參選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未達該項獎助之評選基準時,得從缺之。前項評選基準,由評選審議會決議之。

(四)獎助發放相關規定(含獎金、獎狀、獎座)

1、獎助對象以專利證書中所載之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為限。

2、獎金

數人共同發明或創作,應共同受領該獎項獎助金。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如共同受領人經通知限期協議定分配數額,屆期仍無法協議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得依人數比例發給之。

3、獎狀

依規定共同受領獎狀者,每一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可受領一紙。

4、獎座

共同受領獎座者,所有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共同受領一座。但實際未持有該獎座者,得自行負擔費用,由智慧局協助複製獎座,複製以一次為限。

5、參選國家發明創作獎之得獎者,其專利權經撤銷,或所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有抄襲或虛偽不實之情事者,智慧局將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已領得之獎助。

四、報名及補件

(一)報名程序

1、本屆採「網路報名」,報名請至智慧局網頁之「國家發明創作獎專區」,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並下載具參選編號之申請書格式進行撰寫。

2、將參選資料(具簽章及附件)完整電子檔上傳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資料格式限PDF/檔案須小於30MB)。

(二)報名日期

自115年5月4日(一)上午8時起至7月31日(五)下午5時止,逾時不予受理,請及早完成網路報名作業,避免截止日因網路雍塞影響報名作業。

(三)應備文件

1、報名表、參選資料格式(附錄一):報名表需包含全體發明人之簽章。

2、參選者身分證(附錄二):須提供參選者身分證正面掃描檔。

3、放棄參選切結書(附錄五):

報名參選二人以上者,若有部分共同發明人放棄參選,應以個人名義簽署「放棄參選切結書」,並附於參選資料內。

4、「附錄一、二」為必備文件,「附錄四、五」視個案報名狀況提供。

(四)補件程序

1、需補件之名單及補正內容將於115年8月12日(三)張貼於智慧局網頁「國家發明創作獎專區」,不再另行通知,參選者應自行查閱,並於115年8月21日(五)下午5時前,傳送相關補件資料電子檔至國家發明創作獎專用信箱:[email protected](主旨:請註明「補件-第17屆國家發明創作獎-專利證號」);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2、為維持獎項公平性,補件資料將由工作小組進行資料整併,恕不開放參選者進行任何調整及變更。

(五)注意事項

1、發明(創作或設計)人若已歿者,則由繼承人代表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相關資料並於「參選者簽名」欄位簽名。發明人或創作人若有變更姓名者,應提出戶政機關核發變更姓名之證明文件。

2、一份報名表,僅限填一件專利作品。

3、上述參選資料,請以電子檔方式上傳,恕不收紙本資料。

五、評選

(一)評選審議會之組成

1、將由智慧局設置國家發明創作獎「評選審議會」,遴聘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25人至40人組成,負責評選相關事項。

2、評選審議會之主任評選委員,由智慧局指派1人兼任之,評選審議會得依報名參選之標的類別,分設評選小組辦理評選。

(二)評選程序

1、初選:評選審議會就參選之書面資料審查評分,提名入圍複選名單。

2、複選:評選審議會得按實際需要就入圍複選名單,分組進行實地勘評或由參選者進行簡報說明後,進行複選評分。

3、決選:評選審議會依初選評分佔30%、複選評分佔70%計算總分,決選出本屆得獎者。 

(三)評選標準

1、發明獎

評審指標 指標說明 權重
技術研發 就技術創新性、關鍵性、競爭力分析等進行評比。 30%
專利價值 就專利實施功效、國際布局、相關專利布局等進行評比。 30%
商品化效益 就專利對商品化貢獻度、技轉、授權、產值、訂單、商品化潛力等進行評比。 40%
合  計 100%

2、創作獎

(1)新型專利

評審指標 指標說明 權重
技術研發 就技術創新性、關鍵性、競爭力分析、新型技術報告等進行評比。 30%
專利價值 就專利實施功效、國際布局、相關專利布局等進行評比。 30%
商品化效益 就專利對商品化貢獻度、技轉、授權、產值、訂單、商品化潛力等進行評比。 40%
合  計 100%

(2)設計專利

評審指標 指標說明 權重
技術研發 就設計創新性、視覺美感效果、競爭力分析等進行評比。 30%
專利價值 就專利實施效果、國際布局、相關專利布局等進行評比。 30%
商品化效益 就專利對商品化貢獻度、技轉、授權、產值、訂單、商品化潛力等進行評比。 40%
合  計 100%

※評選標準僅供參考,實際評選標準以評選審議會決議為準。

(四)鼓勵個人發明人創新研發措施

1、參選發明獎或創作獎之發明、新型或設計之創作,其專利權人即為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者,評選審議會得於複選階段酌予加分。

2、加分標準以評選審議會決議為準。

(五)評選結果通知

初選、複選、決選之評選結果及得獎作品公布於智慧局網頁之「國家發明創作獎」專區。

(六)申請複查評選結果

1、申請複查評選結果,係指公布複選入圍名單及決選得獎名單後,參賽者得申請成績複查,且每件參選作品各以1次為限。

2、參選者應於智慧局公布通知評選結果後30日(含六日及國定假日)內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3、參選者應填具紙本申請書,載明欲複查之參選創作名稱及聯絡資料,以郵寄方式向智慧局提出。(申請書將於智慧局官網公告並提供下載)

4、申請複查不得要求重新審查,並不得要求告知評審委員姓名及相關資料。

六、表揚宣傳

得獎專利由智慧局公開頒獎表揚,以彰顯其創新成果與技術價值。另將編製中、英文得獎專輯(得獎人須配合提供得獎專輯之中、英文稿件及相關照片電子檔),此外,得獎成果將透過電子、平面及網路媒體等多元管道向社會大眾推廣。

七、獲獎加值服務與推廣應用

(一)獲獎後之推廣配合事項

1、為提升得獎專利之產業應用效益與市場能見度,本局得視實際需要,規劃並辦理得獎專利之推廣、展示及產業拓廣媒合等相關活動。

2、前項活動之辦理方式,得包括參與專業展覽、技術發表會及媒合洽商活動,或納入專利及產業拓廣媒合計畫之推動,並於「臺灣專利超級站」專區進行展示與推廣。

3、得獎專利之專利權人,於獲獎後,應配合本局辦理前述推廣、展示及媒合相關作業,並提供合理且必要之協助;其配合事項,係作為獲獎後應盡之義務,僅在促進得獎專利之推廣,並不影響專利權人依法享有之專利權及其相關實施、授權或商品化等權利。

(二)國家發明創作獎標誌使用

1、本局自114年取得國家發明創作獎標誌之商標專用權,甄選獲獎之專利,除獲得國家發明創作獎榮耀肯定,亦可使用此國家級獎項標誌進行宣傳,協助優良專利,拓展未來商機。

2、得獎專利之專利權人,得依本局「國家發明創作獎」標誌使用規範,於規定範圍、方式及期間內使用該標誌,並於獲獎後另行簽署授權契約辦理。

3、本標誌僅限於得獎專利本身或應用該專利技術之產品,不得用於表彰公司整體或非得獎產品。運用時應包含標誌圖形、中英文標語、得獎屆數及專利證書號,並與得獎專利一同露出。

4、得獎專利之專利權人應配合本局或執行單位不定期實施現場查核及抽驗等稽查管理措施(含協力廠商),並視情況輔導專利權人改善,經限期未改善者,將有權取消獲獎相關權益。

八、報名網頁及聯絡方式

(一)報名網頁:

https://apply.nicaaward.org.tw/

(二)查詢電話/E-mail: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02)2376-7195李小姐

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02)2325-6800分機826、881

              [email protected]

檔案下載

  • 1.第17屆國家發明創作獎甄選要點及報名表 PDF2.21MB,下載409次
  • 2.第17屆國家發明創作獎-申請書-發明獎 DOCX34.38KB,下載268次
  • 3.第17屆國家發明創作獎-申請書-創作獎(新型) DOCX34.29KB,下載73次
  • 4.第17屆國家發明創作獎-申請書-創作獎(設計) DOCX34.06KB,下載58次
  • 發布日期:115-04-14
  • 更新日期: 115-05-05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 點閱次數:4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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