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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判決

項次 判決分類 判決日期 判決字號 相關法條 判決簡旨
301 刑事判決 107-05-24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3號 商標法第5條、第95條第3款、第36條第1項第1款 是否構成商標法第95條第3款之罪嫌,除以行為人有無故意為要件外,客觀上應自使用之整體態樣判斷有無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302 民事判決 107-05-28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40號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善意先使用之效力範圍。
303 民事判決 107-06-14 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民商上更(一)字第1號 修正前商標法第62條第1款、修正前商標法第64條 商標權人與侵權行為人間如具有經銷契約關係,商標權人得否主張商標權受侵害。
304 民事判決 107-06-01 智慧財產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20號 商標法第68條第3 款、第69條第1 、2、3 項 善意先使用之商標權益,是否因行為人嗣後與他人公同共有商標而發生變形,並不復存在。
305 民事判決 107-04-03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智字第8號 商標法第69條 使用他人著名商標有致混淆誤認之虞,亦或有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之虞之認定。
306 行政判決 107-04-19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46號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12款 兩造商標是否近似而有致混淆誤認之虞
307 行政判決 107-03-29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89號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系爭商標於申請註冊時,既經由據爭著名商標所有人之同意而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取得併存註冊,且該同意書中亦未附有其他限制條件,客觀上自得認定據爭著名商標所有人已允許系爭商標併存於市場,而排除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混淆誤認衝突條款之適用。
308 行政判決 107-04-19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148號 商標法第29條第2、3項 標識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間之密切或關聯程度越直接,且可明顯解讀出產品或服務之內容,消費者亦無需運用任何想像、思考、推理或感受,即可直接領會該標識與商品服務間之關聯性者,即應屬描述性商標,而非暗示性商標。
309 刑事判決 107-03-30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13號 商標法第97條 商標文字的發想,有其緣由者,尚難認行為人主觀上選用近似之商標,有明知違反商標法之犯意。
310 刑事判決 107-03-26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智易字第32號 商標法第95條第1款 關於合夥財產,如未徵得其他合夥人之同意,而將商標與他人合作經營使用者,仍將構成侵權之情形。
311 刑事判決 107-04-26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號 商標法第5條 為避免遮蔽電腦商品上他人商標之標示,於電腦保護貼所相對應的位置上,將該商標圖樣輪廓作鏤空使用,是否該當商標之使用行為。
312 民事判決 107-04-16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 商標法第69條 以數字「101」作為商標一部分,使用於網路或社群媒體上銷售皮包、香水、服飾等精品,是否使消費者與知名之「台北101 」、「TAIPEI 101」等商標產生聯想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313 民事判決 107-04-10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商標法第5 條、第68條第1款、第70條第1項第3款 故意將自己名稱突顯使用,致讓消費者認為是標榜商品的商標者,不該當合理使用
314 民事判決 107-03-12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 商標法第69條第3項、商標法第7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民法第195 條;公司法第23條 鎖扣商標圖樣之識別性
315 民事判決 107-03-08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民商上字第9號 商標法第68條第3 款、第69條第1 、3 項、第71條第1 項,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 是否構成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判斷,以實際使用於商品上之商標圖樣為比較,而非以行為人取得註冊之商標圖樣為比較對象。
316 行政判決 105-12-27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6號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商標之註冊,如有合理解釋之淵源或正當理由者,難認有意圖仿襲情事。
317 行政判決 106-01-25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69號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11款 兩造商標近似程度不低、商品又屬同一或高度類似,善意申請註冊之在後商標,經由大量使用亦為相關消費者所熟悉時,是否仍有導致混淆誤認之可能。
318 行政判決 106-02-22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96號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兩造商標近似程度是否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319 行政判決 106-01-11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98號 商標法第29條第3項 將著名商標結合不具識別性部分申請註冊,且該不具識別性部分亦有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者,經由申請人廣泛使用是否已使該不具識別性之部分脫離原先概念,與整體商標圖樣結合成為一不可分割單元,而無須將該不具識別性部分聲明不專用。
320 刑事判決 106-01-3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智易字第6號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3款 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之文字,僅係表示商品之進口商名稱,非作為商標使用者,屬合理使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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