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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判決

項次 判決分類 判決日期 判決字號 相關法條 判決簡旨
281 刑事判決 107-10-11 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4號 商標法第95條第1款 商標法第95條規定之商標使用判斷及刑事罰則的主觀要件認定
282 行政判決 107-10-11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6號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第64條 商標的使用同一性,是屬於商標維權使用的概念範疇;商標近似致混淆誤認疑慮,則是屬於商標侵權使用的概念範疇。兩者判斷標準及法理基礎各有不同
283 行政判決 107-10-25 107年度行商訴字第54號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在商標廢止註冊案件中,商標使用之判斷,及實際有使用之效力及於「同性質商品」的認定
284 行政判決 107-09-06 107年度判字第518號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第1項 商標法所規定之評定、異議、廢止各款事由,係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條規定之「理由」,是以申請人所另提原行政處分所依據條款外之其他事由,是為新理由,自不得於行政訴訟審理期間提出
285 民事判決 107-08-09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47號 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民事訴訟法第247條 確認訴訟之原告應已實際使用商標,抑或有具體明確的商標使用計畫與準備行為,方有確認該商標有無侵害他人商標權之必要
286 刑事判決 107-07-30 107年度判字第442號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商標授權契約嗣後被解除,而使契約效力溯及消滅,或因其他法律原因而無效,倘被授權人基於信賴,於授權期間係依授權契約對系爭商標為真實使用,其使用仍應視為參加人之商標維權使用
287 刑事判決 107-07-19 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27號 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第3款;現行商標法第95條第3款 商標法第95條規定之刑事罰則的主觀要件認定
288 民事判決 107-08-21 104年度民商訴字第27號 商標法第68條 使用「三國志」文字若非屬作為商標使用,並不構成對商標權之侵害
289 民事判決 107-08-02 107年度判字第446號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商標是否著名,應依相關證據加以綜合判斷,與商標近似、商品或服務之稀有性或價格高昂、是否意圖仿襲等判斷混淆誤認之虞因素,無必然關聯性
290 民事判決 107-08-03 106年度民商訴字第36號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 商標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善意先使用抗辯是否有理由之判斷,以及可得主張善意先使用之範圍
291 民事判決 107-08-30 106年度民商上字第11號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1 款、第68條、第69條 以單行文字作為圖樣取得註冊之商標,實際使用將該單行文字分成兩行上下排列而為呈現,仍可能具有同一性
292 民事判決 107-07-30 107年度民商訴字第2號 商標法第69條第3項 侵害商標權之行為人有無故意、過失之判斷
293 行政判決 107-08-01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50號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第29條第2項 與其他商標併行使用的實際使用例,亦可能作為證明取得後天識別性的證據
294 行政判決 107-07-18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61號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 據爭商標指定商品雖因其他法律規定致無法進口我國且於另案遭受廢止註冊,惟著名商標之保護,不以在我國取得註冊商標為限,縱未在我國使用或使用情形不廣泛,但因有客觀證據顯示該商標於國外地區已經廣泛使用而達著名之程度,且其所建立之著名程度已達我國時,仍應認為係著名商標
295 行政判決 107-08-23 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37號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0款 指定商品或服務不具「商品及服務分類暨相互檢索參考資料」所列應相互檢索關係的二商標,於行政審查及司法審判個案中仍可能被認定為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296 行政判決 107-06-27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58號 商標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第29條第3項 申請商標之圖樣係由申請人繪製時,是否即具獨創性。
297 行政判決 107-05-31 智慧財產法院106年度行商訴字第104號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 外國網站之網頁資料,可否作為廢止案件的證據資料。
298 行政判決 107-05-03 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301號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2款 商標之使用與團體名稱或標識之使用,應加予區別。
299 刑事判決 107-05-3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判字第2號 商標法第95條、第97條、第36條第1項第1款 行為人於商品上併用自己與他人之商標,他人商標之標示,究係商標之使用或僅為說明性文字。
300 刑事判決 107-06-27 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刑智上易字第14號 商標法第95條第1款 將公司名稱特取部分作為商標,行為人使用該等文字標示商品時,究係在表彰公司主體或做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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