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舉發聽證之發展與變革
聽證制度是為了實踐「正當程序」、實現「自然正義」原則而產生,並從司法程序延伸適用於行政程序。我國自民國90 年正式施行行政程序法以來,行政機關為落實聽證制度,紛紛根據行政程序法訂定聽證相關作業辦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為簡化行政救濟程序,並提供當事人加速解決紛爭的機會,亦於民國107 年3 月公告實施《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方案》,將聽證引入專利舉發審查程序中;歷經4 次修正後,於民國113 年6 月修正為《專利舉發案件聽證作業要點》。舉發聽證之目的為本於「兩造兼聽」的理念,在專利專責機關作成舉發審定前,給予專利舉發雙方當事人說明、答辯或防禦之機會。依據行政程序法,舉發聽證之性質屬於行政處分聽證,並為具有要式規定的正式程序,因此必須完備相關程序包括聽證機關與主持人、聽證程序當事人預先告知、預備聽證與資訊揭露等內涵。智慧局自實施舉發聽證以來,為精進審查效能、強化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以及國內外環境的變化,針對舉發聽證進行多次修正變革,尤其側重在順應時代潮流、完善程序內涵與提升審查效能。本文將回顧我國舉發聽證制度之發展與變革的歷程,並進一步分析變革的方向,以作為未來精進舉發聽證程序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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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4-10-01
- 更新日期: 114-10-01
- 發布單位: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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