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專題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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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學院專利審查人員培訓教材(專利行政企劃組)EPA 是 EPO 的外部培訓機構,每年開設多元的培訓課程 1 ,並公開「專利審 查人員的學習路徑」系列教材 2 (下稱 EPA 教材),按初階(entry level)、中階 (intermediate level)、進階(advanced level)進行編排;因此,對於初學者來說, 可以從初階教材開始,逐步深入中階或進階教材中,由淺入深地理解專利領域的 核心概念。以下將介紹 EPA 教材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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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人才培育之創新方法—先端技術強化職能訓練之學習成效實證研究(專利行政企劃組)為探討專利審查人員面對先端技術發展時,如何透過職能訓練提升審查品質。本文採用結合教育與社會科學理論的學習成效實證研究模式,參考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的職能訓練經驗與評估方式,發展特製問卷量表,以分析審查人員於技術理解能力及檢索能力兩個核心指標上的學習成效。透過訓練前後測結果與資深審查人員評分交叉比對,結果顯示審查人員經教育訓練後,無論在自我效能評估或客觀評分結果皆明顯提升,且檢索與審查作業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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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爭訟和侵權民事訴訟中請求項用語之解釋方法論(專利行政企劃組)實務上依現行專利法第58 條第4 項之規定,對於何時有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需要,並應或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有不同之理解。本文認為,法院於民事訴訟侵權認定或於行政訴訟專利有效性認定時,「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必應審酌說明書和圖式。民事法院就專利侵權爭點而言,應採客觀合理解釋原則,於審酌說明書和圖式時,是否適用禁止讀入原則,應依說明書所揭露之實施例與請求項間之對應關係而定。民事法院於解釋請求項之用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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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我國及日韓中「封閉式與開放式請求項」及「上下位概念」修正專利案例審查之差異(專利行政企劃組)我國專利專責機關於審查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時,依據專利法之規 定,得依職權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若申請人認為 有瑕疵、缺漏須作修正,亦得向專利專責機關主動申請。 專利申請案之修正結果將會對於專利申請範圍、說明書技術內容的解讀,產 生直接影響,故對於修正是否超出之判斷,至關重要。由於日本、韓國、中國大 陸等鄰近國家與我國,對於修正超出之判斷,存在異同之處,本文透過案例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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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我國及日韓中「數值限定」及「排除式」修正專利案例審查之差異(專利行政企劃組)我國及日本、韓國、中國大陸專利審查實務,對專利申請修正要件之判斷不 得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除修正事項已明確記 載(explicitly recited)於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中不視為引進新事 項外,但未明確記載之修正事項是否屬引進新事項,我國與中國大陸對於前開之 判斷必須符合「直接且無歧異」或「直接地、毫無疑義地確定」,相較日本、韓 國規定之「明顯易見」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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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美國專利法探討我國申請專利範圍減縮之更正與中介權(專利行政企劃組)我國專利法第 67 條規定專利權範圍更正之實體要件,只能減縮且不能實質 變更範圍。專利審查基準對於實質變更的解釋,對於實務上常見的改寫限縮獨立 請求項,規定只要不變更原請求項之發明目的,即未實質變更而可准予更正。則 相信獨立請求項最大範圍會無效的公眾,所實施的產品落入更正後請求項範圍內 時,對於公眾是否公平,是本文所欲探討主題。 本文以美國專利法,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判例法進行探討。美國再發證與再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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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析美國LKQ Corporation v. GM Global Technology Operations LLC設計專利無效案(專利行政企劃組)「Rosen-Durling 測試法」乃美國設計專利非顯而易知性判斷的核心原則,且 已實際運作長達 40 年,然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全院聯席會在 2024 年 5 月甫出 爐之 LKQ Corp. v. GM Glob. Tech. Operations LLC 案中,卻以 Rosen-Durling 測試 法違反最高法院在先判決為由遭到廢棄。考量此案猶如設計專利界的 KSR 案,其 影響力真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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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意匠申請於權利取得階段之禁反言原則(專利行政企劃組)禁反言原則不僅適用於意匠權的行使階段,也適用於權利取得的階段,即當 因意匠申請案之申請人提出與過去所主張相異之另一主張而成為爭議點時,應由 審查官依職權及該案實際情況以「禁反言之法理」來判斷該主張是否被允許,本 文以日本智財高等法院之案例(令和 3 年(行ケ)第 10067 號)討論關於禁反言 原則的適用問題,該判斷原則應也可適用於意匠以外之特許、實用新型權利取得 的階段,同時,上述之判決也對意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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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專利局 AI 相關發明審查實務(上)─日本、韓國及歐洲(專利行政企劃組)五大專利局(美日歐中韓)整理相關法律、審查基準及審查案例,於 2023年 6 月刊登於五局網站,本文以該資料為基礎,並加入各局最新修訂內容,在介紹規範的過程中,也會同時進行橫向比較,以更深入了解各局差異,並作為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審查實務之參考。 上篇先介紹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 ce)、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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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專利局AI相關發明審查實務(下)—中國大陸及美國(專利行政企劃組)五大專利局(美日歐中韓)整理相關法律、審查基準及審查案例,於 2023年 6 月刊登於五局網站,本文以該資料為基礎,並加入各局最新修訂內容,在介紹規範的過程中,也會同時進行橫向比較,以更深入了解各局差異,並作為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審查實務之參考。 下 篇 介 紹 中 國 大 陸 國 家 知 識 產 權 局(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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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上)————以請求項中使用商標或商品名稱為例(專利行政企劃組)發明專利權範圍,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是否適切,對於專利權人權利之保護及相對於公眾利用上之限制,均具有重大意義。專利審查實務上對於記載要件之明確性要求,目的為使法律關係安定。因此對於符合明確性的請求項,一方面可使公眾得自由使用現有技術,一方面能對專利權人提供明確有效之保護範圍,以明確之文字界定專利權範圍,以使公眾知所遵循,以免構成侵權。 化學類技術的創新,常藉由添加商品組成分以再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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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類專利記載要件審查案例探討(下)————以請求項表現方式為例(專利行政企劃組)依據專利法之規定,發明專利權範圍以請求項為準,於解釋請求項時,並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以作為保護專利權之法律文件,申請專利範圍可能因為語意表達不清或特定用語等表現方式導致請求項不明確或與說明書不一致,而不符合記載要件,化學類之物或方法專利,因其組成單元或是彼此之間的微小差異,使得化學成分或步驟之技術特徵與其他類別專利之技術特徵的態樣不同,若是發生化學反應,更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