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專題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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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爭訟和侵權民事訴訟中請求項用語之解釋方法論(專利行政企劃組)實務上依現行專利法第58 條第4 項之規定,對於何時有解釋申請專利範圍之需要,並應或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有不同之理解。本文認為,法院於民事訴訟侵權認定或於行政訴訟專利有效性認定時,「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必應審酌說明書和圖式。民事法院就專利侵權爭點而言,應採客觀合理解釋原則,於審酌說明書和圖式時,是否適用禁止讀入原則,應依說明書所揭露之實施例與請求項間之對應關係而定。民事法院於解釋請求項之用語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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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論專利再審查及舉發精進措施(專利行政企劃組)我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業經總統112 年2 月15 日修正公布,自112 年8 月30 日起施行,本次修法揭櫫9 大修正重點,為近15 年來最大幅度的修正,其中為促進審理效能,避免裁判歧異,解決實務爭議,強化訴訟紛爭解決機能,對於專利民事事件引入之制度及新增調動之規定,既多且廣,尤以對於審理專利有效性的規定,專利行政事件亦多有準用民事事件的規定,勢必影響專利舉發案審查實務運作,且基於智慧局之組織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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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新制對專利舉發案件審查之影響(專利行政企劃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於 112 年 1 月 12 日經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並自 112 年8 月 30 日正式施行,新法揭櫫 9 大修正重點,部分與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之業務關聯密切。本文主要著墨於與專利案件有關部分,特別是涉及專利有效性的舉發審查實務。針對此次修法新增的第 42 條建立司法審理與行政審查間之資訊交流、第 43 條更正再抗辯、及第 44 條徵詢專利專責機關意見等條文,分別探討其對現階段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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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連結制度下學名藥廠的挑戰及機會──由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論起(專利行政企劃組)臺灣賽特瑞恩有限公司於民國109 年向我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瑞士商赫孚孟拉羅股份公司提起確認之訴,請求確認赫孚孟拉羅股份公司基於所有之中華民國第I380826 號「治療關節損傷的方法」發明專利,對臺灣賽特瑞恩有限公司的醫藥產品「妥利希瑪(Truxima)」登載之適應症「類風濕性關節炎」,排除侵害請求權、防止侵害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均不存在。嗣一審判決學名藥廠勝訴,新藥專利權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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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仿單於藥品適應症侵權認定所扮演之角色──以專利連結相關訴訟研析(專利行政企劃組)專利連結制度係指新藥上市與專利資訊揭露之連結、學名藥上市審查程序與 其是否侵害新藥專利狀態之連結,其目的在於學名藥上市之前,先行解決專利侵 權爭議,而不至影響藥物使用及公共衛生,基於專利法第60-1 條規定,學名藥許 可證申請人依據藥事法第48-9 條第4 款主張「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應撤銷,或申 請藥品許可證之學名藥未侵害該新藥對應之專利權」聲明,專利權人認有侵權疑 慮時,須於收到學名藥許可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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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問題之分析 ──以飛利浦案為中心(專利行政企劃組)荷蘭皇家飛利浦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向我國地方法院對國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專利權侵害訴訟。本案歷經三個審級與更審,除各審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有不同之算法與理由外,雙方在專利侵權救濟手段上之攻防主張也值得探究。本文將透過本案之研析,以保護專利權人的角度出發,探討專利權人面對專利侵權時該如何救濟方能獲得最大利益。 作者 : 王介柔、林采薇、趙如、劉亭均 國立政治大學科技管理與智慧財產研究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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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兩造對審架構下專利爭議案件之更正制度 ──以美國及德國制度為鑑(專利行政企劃組)智慧財產局為順應產業對專利爭議制度之需求,自民國108 年起研擬「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已分別於109 年12 月及110 年6 月公告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 稿及第2 稿,其中針對專利舉發案件之審議及救濟制度作大幅的變革,由書面審查改採言詞審議及合議審議,進而簡併訴願層級;救濟程序改由舉發人與被舉發人兩造為當事人,準用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兩造對審,並以最高法院 為終審法院。 按專利權以申請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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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更正再抗辯實務研析(專利行政企劃組)專利侵權訴訟中無效抗辯與更正再抗辯為當事人在專利有效性爭點之最主要攻擊防禦方法,更正再抗辯為專利權人對抗無效抗辯的重要手段,然日本特許法對專利權人提訂正(日本訂正等同於我國更正)時機有所限制,故於法律上提訂正有困難時,提更正再抗辯之訂正審判或訂正請求的必要性便成為法院及學者各方討論的重點。 本文先簡介日本更正再抗辯由來及相關論點,包含訂正請求必要說、訂正請求不要說及訂正請求原則必要說,並研究分析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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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爭議訴訟中新證據提出與更正之互動(專利行政企劃組)在制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前,因為行政訴訟不予審酌舉發人所提出之新證據,致使同一專利權之有效性爭議,可能發生多次之行政爭訟,難以終局確定,為減少循環發生行政爭訟,而有拖延未決之情形,並達成紛爭一次解決之目的因而有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3 條應審酌新證據之立法。 但自民國97 年運作迄今,若舉發人在訴訟階段始提出新證據,為平衡專利權人之訴訟利益,專利權人確實可以另提更正以克服新證據,一旦提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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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發程序新制與相關議題之剖析(專利行政企劃組)我國專利法修法歷程中,不斷以提升效能做為修正舉發制度之目標,期能以公平、快捷之方式,使專利權儘早脫離紛爭而得於穩定中流通技術,進而促進產業進步。108 年修正之專利法與審查基準,持續以效能為導向,藉由細緻調控舉發當事人攻防時機、簡化專利專責機關行政流程等新制,更進一步將舉發程序推向高效能之目標,本文將由靜態法規與動態程序之關聯性剖析新制之特質。除此之外,本文就有關更正實質內容與舉發程序之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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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修正之專利法施行後舉發案件實務觀察與探討(專利行政企劃組)108 年11 月1 日之專利法主要欲達成之目的,在於提升舉發案件審查效能,本文從審查實務之觀察就舉發案件當事人所提之理由、證據及答辯,闡明函之陳述內容,以及展延理由等面向研析。以108 年7 月至109 年7 月舉發案件審查期間,針對前述研析議題蒐集數據製成統計圖表,從實證觀察瞭解審查實務及當事人攻防行為與實施的結果,並提供建議。 作者 : 張耀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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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結構特徵之顯而易見性探討(專利行政企劃組)結構特徵為藥物最主要也最相關的部分,且在專利審查及侵權訴訟中顯而易見性亦為要角,本文藉由三件與藥物結構特徵直接相關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ederal Circuits,CAFC)的訴訟案例,探討藥物結構之顯而易見性,期藉由本文使藥物結構特徵之顯而易見性判斷更加明瞭,對於申請我國及美國以藥物結構為特徵之專利者及涉及相關訴訟者能有所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