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專題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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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我國、歐洲、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的比較研究
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我國、歐洲、美國、日本及中國大陸的比較研究 - 62
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於歐洲專利審查基準變革的研析
2019 年歐洲專利審查基準修訂了部分章節,涵蓋了新穎性、進步性及明確性。針對明確性的判斷,修改了方法請求項中目的用語及參數的明確性。其中關於參數界定物之請求項的記載要件及專利要件,係根據T 0849/11 判決案內容而新增新的判斷準則,以利審查見解一致;並新增了罕見參數章節,其係配合近年來申請人偏好使用複雜之參數來界定請求項範圍,舉出兩種罕見參數主要類型及可允許使用的例子,供申請人理解罕見參數的揭露方式如何符合記載要件規範以及與先前技術產生足夠之區別以符合專利要件規範。另外,修訂後參數之明確性章節中指出參數界定物之記載要件判斷亦須符合相關的一般性規定,如充分揭露及明確性、缺乏支持與未充分揭露的內容。綜上所述,本研究基於2019 年歐洲專利審查基準中參數之明確性章節部分之修改、其引述參數界定相關的記載要件及專利要件章節、及重要判決之內容,進行研究分析以供各界參考。作者 : 鄭宇辰、李惟德、鄭詠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 63
人工智慧應用型專利之請求項明確性要件──以功能界定請求項為中心
當前人工智慧技術之發展已成為國際趨勢;然而,人工智慧技術發展過程中,相關法制層面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在這之中,人工智慧發明之專利性議題有進一步研究之重要性。在人工智慧時代下,功能界定請求項因其符合人工智慧發明之特性而被廣泛應用,惟我國功能界定請求項之相關規範尚有未盡完善之處,例如功能界定請求項之認定方式為何、功能界定請求項之明確性要件為何等。據此,本文以功能界定請求項之認定及明確性要件為研究重點,檢視美國及我國相關規範與實務,並討論現行規範對人工智慧專利申請之影響。作者 : 黃盈笛國立清華大學博士班學生 - 64
舉發程序新制與相關議題之剖析
我國專利法修法歷程中,不斷以提升效能做為修正舉發制度之目標,期能以公平、快捷之方式,使專利權儘早脫離紛爭而得於穩定中流通技術,進而促進產業進步。108 年修正之專利法與審查基準,持續以效能為導向,藉由細緻調控舉發當事人攻防時機、簡化專利專責機關行政流程等新制,更進一步將舉發程序推向高效能之目標,本文將由靜態法規與動態程序之關聯性剖析新制之特質。除此之外,本文就有關更正實質內容與舉發程序之關聯性、「遲滯審查之虞」之認定與適用等議題一併探討,期能對舉發效能提供精進之方向。作者 : 楊淑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 65
108 年修正之專利法施行後舉發案件實務觀察與探討
108 年11 月1 日之專利法主要欲達成之目的,在於提升舉發案件審查效能,本文從審查實務之觀察就舉發案件當事人所提之理由、證據及答辯,闡明函之陳述內容,以及展延理由等面向研析。以108 年7 月至109 年7 月舉發案件審查期間,針對前述研析議題蒐集數據製成統計圖表,從實證觀察瞭解審查實務及當事人攻防行為與實施的結果,並提供建議。作者 : 張耀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 66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功能界定及目的描述特徵請求項之各國審查比較研究(下)──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
電腦軟體為演算法之實現,本質為方法步驟,在請求項中常以功能、用途或目的來界定,可能出現在請求項的前言部分,或以功能性用語的方式來描述特徵。對此類發明,於各國專利局有不同的規範與審查方式,本文接續介紹日本、韓國與中國大陸之相關規範,具體呈現對功能界定請求項與用途界定請求項之思考判斷標準,並且,進一步歸納五大專利局與我國於相關規範之比較分析,期能使相關專利從業人員了解各專利局之判斷方式,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使用功能來界定技術特徵或界定目的、用途時,更能清楚得知其權利範圍及限制,並合理預期審查結果。作者 : 沈佳瑾、施佩君、莊宗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約聘專利審查委員、專利助理審查官 - 67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功能界定及目的描述特徵請求項之各國審查比較研究(上)──我國、美國及歐洲
電腦軟體為演算法之實現,本質為方法步驟,在請求項中常以功能、用途或目的來界定,可能出現在請求項的前言部分,或以功能性用語的方式來描述特徵。對此類發明,於各國專利局有不同的規範與審查方式,本文先介紹我國、美國與歐洲之相關規範,由我國切入先讓讀者對於此類特徵目前於我國之審查方式有基本認識,再接續介紹美國與歐洲對功能界定請求項與用途界定請求項之審查判斷標準,期能使相關專利從業人員了解我國、美國與歐洲專利局之審查規範,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使用功能來界定技術特徵或界定目的、用途時,更能清楚得知其權利範圍及限制,並能合理預期審查結果。作者 : 沈佳瑾、廖國智、李榮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專利助理審查官 - 68
初探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之爭議(上)──以歐洲、英國及美國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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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之爭議(下)──以中國大陸、日本、韓國及我國為例
關於史蒂芬.L..泰勒自2018年10月17日起,陸續於英國、歐洲及美國以人工智慧系統「DABUS」為發明人提出之專利申請案件。歐洲專利局、英國智慧財產局及美國專利商標局已陸續作成駁回或不受理申請案的處分。是本篇將就尚未對以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之專利申請案件做出公開處分或決定的專利權責機關,如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日本特許廳及韓國智慧財產局等,詳述其國內相關法規規定及評估其可能之結果。另詳述我國現行法規對人工智慧作為發明人法律及實務上的限制,並針對在現行法制規範下,人工智慧是否可作為發明人之疑義,提出本文的結論與觀點。作者 : 吳欣玲、邱俊銘、李頤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科長、專員、科員 - 70
探討醫藥專利禁反言──以美國判決為基礎
醫藥專利侵權訴訟中,禁反言的提出可作為限制專利權人均等論的有效手段,專利權人則會以抗辯禁反言來再次涵蓋被控侵權物,本文選出四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s,CAFC)與禁反言相關的訴訟案例,對於醫藥專利之禁反言做詳細探討。藉由本文可知醫藥專利禁反言的類型,及對於禁反言之抗辯。期藉由本文使製藥產業更能了解禁反言所帶來之影響以更為謹慎地面對。作者 : 郭廷濠美迦藥局藥師 - 71
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重點及第二非醫藥用途請求項的撰寫與審查之研究
109年版醫藥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修正內容主要包括:修正「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方法」的定義、列舉7種常見請求項涵蓋治療及非治療方法之態樣及新增注意事項;新增醫藥第二用途新穎性、進步性之判斷等內容,除原則性介紹外,亦新增相關案例內容予以說明。再者,就第二非醫藥用途1 請求項之撰寫及專利要件的審查,介紹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EPO)之審查實務及相關案例,並提出具體建議。作者 : 簡正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高級審查官 - 72
第二醫藥用途發明判決研析——著重在非以新適應症為技術特徵
第二醫藥用途係針對已知藥物找出新的用途,該用途並不限於治療新的適應症,亦包含治療已知疾病之新使用劑量、給藥方案、給藥途徑、特定病患族群等特定的治療應用等,此類型的申請案有日漸增多的趨勢,於判斷新穎性及進步性時有很大的探討空間,歐洲專利局技術上訴委員會(the Boards of Appeal of the European Patent Office,下稱EPO 技術上訴委員會)已有許多關於第二醫藥用途發明的案例,而美國有針對涉及自然法則之給藥方案發明訴訟案,探討其專利適格性的問題,本文擬整理重要決定或判決之重要見解,以供實務參考。作者 : 吳祖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 - 73
研析專利核駁後複審採行前置審查(下)──中國大陸及其與日、韓之差異
專利申請案件經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The China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Administration,CNIPA)核駁審定後,申請人得向專利複審委員會(下稱複審委員會)提起核駁複審,該程序定位為申請人對處分不服之行政救濟程序。在此複審程序中,無論修正與否,皆進行前置審查。此前置審查程序不直接作出核准或核駁審定,僅出具意見交付複審委員會審理。複審委員會審理後之處分包含:一、可作出審判請求不成立,維持原核駁之決定;二、審判請求成立,撤銷原核駁之決定,並發回審查部門審查。故複審委員會握有處分決定權。本文進一步比較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相關制度,評析前述三者特點。前述三者相關制度雖有差異,惟前述相關制度皆可達到提升審查效率、減少訟源及快速獲知結論等優點,可收一舉數得之實效。作者 : 張志強、呂正仲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 - 74
研析專利核駁後複審採行前置審查(上)──日本前置審查及韓國再審查
申請人向日本特許廳(Japan Patent Offi ce,JPO)或韓國智慧財產局(Kor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 ce,KIPO)所提發明專利於核駁審定後,如申請人仍有 不服而欲提起審判時,有相當高比例會伴隨修正,以期克服原核駁理由。對此, JPO 設置前置審查制度,當申請人申請審判請求(Request for Trial)且一併提起 修正時,則該申請案進入前置審查;若申請時未一併提起修正時,則該申請案直 接進入合議庭審理。在前置審查階段,如判斷可符合專利要件,則核准審定且撤 銷原核駁審定。相較之下,KIPO 則分別設置再審查(Re-Examination)及審判請 求兩行政救濟管道,申請人僅得就再審查程序及審判程序兩者擇一申請,申請人 如欲申請再審查,則應一併提出修正。 日、韓藉此制度,先交付原審查人員進行審查,由於該審查人員已相當熟悉 該案件審查歷程,可快速且有效率地處理案件,並減少後續審判庭之承辦案量, 既可兼顧品質又能達到加速處理案件之成效。韓國再審查 作者: 彭裕志 *、陳榮茂 *、呂正仲 *** 作者現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助理審查官。** 作者曾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審查官兼科長,現為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 - 75
藥物結構特徵之顯而易見性探討
結構特徵為藥物最主要也最相關的部分,且在專利審查及侵權訴訟中顯而易見性亦為要角,本文藉由三件與藥物結構特徵直接相關之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ederal Circuits,CAFC)的訴訟案例,探討藥物結構之顯而易見性,期藉由本文使藥物結構特徵之顯而易見性判斷更加明瞭,對於申請我國及美國以藥物結構為特徵之專利者及涉及相關訴訟者能有所助益。作者 : 郭廷濠美迦藥局藥師 - 76
以電腦輔助診斷技術為核心之智慧診療專利趨勢分析
近年來,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結合醫療而衍生的「智慧醫療(eHealth)」已成為國際發展趨勢,也為現行醫療產業注入新成長動能。隨著2018 年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核准12個演算法輔助醫療產品,諸如使用視網膜圖像自主診斷糖尿病性視網膜病變之AI診斷系統「IDx - DR」或骨折檢測系統「OsteoDetect」,說明這類演算法輔助醫療產品儼然成為一種「醫療設備」,而此類「醫療設備」最核心的技術即為基於醫學影像學的電腦輔助診斷(Computer Aided Diagnosis / Detection,CAD)技術。因此,本文以電腦輔助診斷技術為核心之智慧診療相關專利作為標的,進行專利申請趨勢以及技術功效矩陣圖之分析,製作出智慧診療專利地圖。藉此,期望能掌握相關脈動及全球布局重點,協助我國相關業者能更加瞭解國際趨勢與自身定位,並訂定未來發展走向,避免或降低未來專利爭訟之風險。作者 : 馮昱豪、陳浩民現任職於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 - 77
智慧醫療專利技術分析
智慧醫療近年在全球大力發展,例如美國推動精準醫療技術,以及中國大陸在十三五計畫推動精準醫療1、歐盟推動數位行動計畫2、世界衛生組織(WHO)定義eHealth 為「資通訊技術(ICT)在醫療和健康領域的應用,包括醫療照護、疾病管理、公共衛生監測、教育和研究」3。我國政府提出5+2 產業創新計畫,其中所包含亞洲矽谷與生醫產業項目,主要目標即是發展人工智慧(AI)與醫療產業之技術,因此本文主要係探討智慧醫療為人工智慧應用在醫療領域之研究,提出專利技術分析提供未來可發展之重點方向,供國內相關業界參考。作者 : 薛力豪、鍾佩昕、黃昱綸任職於財團法人專利檢索中心 - 78
抗體相關發明之專利審查實務分析
近年抗體(antibody)藥物發展快速,抗體相關發明之專利申請及布局日益重要。然而,目前如美國、歐洲等對於抗體專利之審查實務上存在差異。本文將抗體相關發明依其抗原或相關抗體是否成為先前技術背景下,區分為結合新抗原或新抗原決定位之抗體、已知抗原開發不同結合特性之單株抗體、改良之單株抗體、雙特異性抗體及抗體藥物結合物(Antibody Drug Conjugates,ADC)等態樣,檢視美國、歐洲及我國抗體專利之審查標準及其差異性,並提供相關案例進行討論,進而歸納抗體發明專利審查要件及建議。作者 : 吳姵諄、張茜毓、黃教威、陳世芹、張維纓、林佳慧專利助理審查官 專利助理審查官 約聘專利審查委員 專利助理審查官 專利助理審查官 專利高級審查官 - 79
歐、美、日及中國大陸之數值範圍修正探討與研析
於請求項(或說明書)中新增新的數值範圍或將請求項(或說明書)中之一數值範圍修改成一新的數值範圍之「數值範圍修正」係實務上常見之修正態樣,而在判斷數值範圍修正是否超出申請時之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所揭露內容時,往往較一般文字修正之判斷更為複雜。目前國外對數值範圍修正均有所規範,但判斷方式略有所差異,為利專利申請人及相關從業人員能熟悉國外數值範圍修正規定及其特色,本文彙整歐、美、日及中國大陸之數值範圍修正之相關規範及案例,並將該等案例以實務上常見之「依據說明書所揭露之通常範圍及較佳範圍之修正」、「兩組以上數值範圍之組合之修正」及「依據說明書(或實施例)所揭露之數值之修正」三種類型予以分類並進行研析與探討。作者 : 梁雅閔、謝緯杰、王耿斌專利助理審查官 專利審查官 專利高級審查官兼科長 - 80
醫藥相關專利之顯而易見性判斷原則與舉證責任探討──以局部治療製劑為例
局部治療製劑十分普遍,為藥廠研發熱點之一,其藥物專利是否有效為常見之爭點,本文選出三篇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CAFC)與局部治療製劑相關的訴訟案例,對於顯而易見性之爭議部分詳細介紹,並以特徵劑量及特徵用途之顯而易見性作探討,討論劑量範圍揭露、反向教示,及藥物結構對應其用途等,期藉由本文使局部治療製劑之顯而易見性判斷更加明瞭,對於申請我國與美國局部治療製劑專利者和涉及相關訴訟者能有所助益。作者 : 郭廷濠、劉國讚美迦藥局藥師、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所教授兼所長